合肥全面規范政府采購履約驗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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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全面規范政府采購履約驗收管理
本報訊 記者昝妍報道 近日,安徽省合肥市財政局、市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局聯合印發《關于進一步加強政府采購項目合同履約驗收管理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明確了政府采購各方當事人對政府采購合同履約、驗收、付款、驗收監督的主體責任,規范市級政府采購項目合同履約驗收管理,把好政府采購全過程的最后一道“關口”。
采購人和中標(成交)供應商在合同履約方面應各司其職。《通知》明確采購人和中標(成交)供應商應按照合同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雙方當事人均不得擅自變更、中止或者終止合同。若政府采購合同繼續履行將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眾利益的,雙方當事人須變更、中止或者終止合同。有過錯的一方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采購人是合同驗收的“主刀手”。《通知》規定,采購人是政府采購項目履約驗收的責任主體,負責政府采購項目的履約驗收工作。中標或成交供應商在按合同約定履約后,提請采購人驗收。采購人須在中標或成交供應商提請驗收申請5個工作日內組織驗收工作。大型或者復雜的政府采購項目,必須邀請國家認可的質量檢測機構參加驗收工作。采購人按照政府采購合同規定的技術、服務、安全標準組織對供應商履約情況進行驗收,并出具驗收報告,工程類項目優先采用行業行政主管部門、建設單位已有的制式工程竣工驗收報告。采購人須于驗收結束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登錄安徽合肥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網,上傳達到公開招標限額標準的政府采購項目驗收報告。政府向社會公眾提供的公共服務項目,驗收時須邀請服務對象參與并出具意見,驗收報告于驗收結束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通過合肥市政務公開網向社會公告。
及時合同付款是采購人的應盡職責。《通知》要求,采購人在驗收合格后應按照政府采購合同的約定及時向中標(成交)供應商支付采購資金。對于滿足合同約定支付條件的,采購人應當自收到發票后15日內將資金支付到合同約定的供應商賬戶,不得以機構變動、人員更替、政策調整等為由延遲付款,不得將采購文件和合同中未規定的義務作為向供應商付款的條件。
政府采購項目的驗收監督將圍繞內部監督、自上而下監督、外部監督全面展開。《通知》指出,采購人應當切實做好履約驗收工作,完善內部機制、強化內部監督、細化內部流程,把履約驗收嵌入本單位內控管理流程,加強相關工作的組織、人員和經費保障;合肥市財政局、市公管局會進一步加強對采購人履約驗收工作的監督檢查。采購人在履約過程中有擅自變更、中止或者終止政府采購合同行為的,或未按規定組織對供應商履約情況進行驗收的,按照政府采購法和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等規定,由該市財政局或市公管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并予以通報;針對采購人和實際使用人或者受益者分離的采購項目,采購人應當通知3人以上實際使用人或者受益者對履約驗收情況進行社會監督。未中標(成交)供應商、實際使用人或受益者、社會媒體(以下簡稱“社會監督人”)可以對政府采購項目履約驗收情況主動進行社會監督。社會監督人在監督驗收過程中,到場社會監督人員可以記錄相關數據信息,對違法、違規、違約等行為向采購人、合肥市財政局、市公管局及其他有關部門進行舉報,但不得干擾、阻擾驗收工作的正常開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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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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