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和國家機關應帶頭使用新能源汽車
政采頭條
中央和國家機關應帶頭使用新能源汽車
新能源汽車推廣使用情況將納入中央和國家機關節約能源資源評價、國有資產管理績效評價
本報訊 國管局、中直管理局近日聯合印發《關于做好中央和國家機關新能源汽車推廣使用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支持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更好發揮中央和國家機關示范引領作用。
《通知》要求,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門、各單位機關及其所屬垂直管理機構、派出機構等各級行政單位和各類事業單位配備更新各類定向化保障公務用車,應當帶頭使用國產新能源汽車。其中,機要通信用車、相對固定路線執法執勤用車以及使用場景單一、主要在城區行駛的業務用車等,原則上應當配備新能源汽車;用于環衛清潔、技術勘察、檢驗檢測等用途的特種專業技術用車,新能源汽車能夠滿足需要的,應當優先配備新能源汽車。按照《關于促進汽車消費的若干措施》有關要求,加快國三及以下排放標準老舊車輛淘汰報廢,更新車輛優先使用新能源汽車。各部門、各單位應當根據車輛使用現狀、工作需要等因素,編制公務用車年度配備更新計劃,計劃中明確新能源汽車采購數量,由行政主管部門審核批復后按歸口報國管局、中直管理局備案。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所屬單位采購新能源汽車的統籌管理,除因地理環境、氣候條件特殊和無適配車型等情況外,新能源汽車占當年配備更新公務用車的比例應當達到《“十四五”公共機構節約能源資源工作規劃》明確的“新增及更新車輛中新能源汽車比例原則上不低于30%”目標要求,以后按規定逐步提高。
《通知》強調,各部門、各單位配備更新新能源汽車應當符合公務用車管理有關規定,不得超編制、超標準配備車輛。其中,配備新能源轎車的,價格不超過18萬元;配備轎車以外其他車型的,價格不超過《黨政機關公務用車管理辦法》規定的同類型燃油汽車的配備標準。確因工作需要,經批準通過社會化租賃方式保障公務出行的,應當優先租用符合規定標準的新能源汽車。
《通知》還提出,各部門、各單位應當在辦公區統籌推進新能源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有序規劃類型和數量,鼓勵集中辦公區等公共區域建設具有一定規模的集中式充電基礎設施。完善充電基礎設施運行維護管理制度,規范新能源汽車充電基礎設施管理,嚴格落實供電、集中充電場所安全要求。鼓勵具備條件的單位內部充電基礎設施向社會開放共享,提高充電基礎設施使用效率。國管局、中直管理局將新能源汽車推廣使用情況納入中央和國家機關節約能源資源評價、國有資產管理績效評價的重要內容,采取適當方式對典型經驗做法進行宣傳推廣,充分發揮中央和國家機關示范引領作用,為全社會推廣使用新能源汽車營造良好氛圍。
(宗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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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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