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常山:規范政府購買人民調解服務
本報訊 近日,浙江省常山縣財政局、縣司法局聯合印發《關于規范政府購買人民調解服務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對政府購買人民調解服務的購買內容、購買程序、績效管理等作出全面規定。
《意見》提出,政府購買人民調解服務事項包括人民調解案件的化解服務,人民調解輔助性事務,法治宣傳教育工作,矛盾糾紛預防、排摸、分析研判等。承接主體應選聘具有豐富法律知識和人民調解工作經驗,經司法行政部門備案的人民調解員、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和其他具備資質條件的人員,從事矛盾糾紛調處工作。
《意見》明確,政府購買人民調解服務工作原則上按照部門預算和政府采購的程序、方式組織實施,具體包括編報計劃、確定承接主體、簽訂合同、履約管理、資金支付等環節。其中規定,購買主體應及時與承接主體簽訂購買人民調解服務合同,明確所購買服務的范圍、標的、數量、金額、質量要求和服務期限、資金支付方式、雙方權利義務、違約責任等內容。合同應報縣司法局備案。購買主體要督促承接主體嚴格履行合同,承接主體應按合同要求,認真組織實施服務項目,按時完成服務項目任務,保證服務數量、質量和效果,主動接受監督。
《意見》強調,購買人民調解服務事項所需資金在縣司法局和各鄉鎮(街道)、行業主管部門預算中統籌安排。在資金使用過程中,應遵循從實從緊的原則,嚴格實施預算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率。購買主體要加強政府購買人民調解服務的績效評價,對購買服務的數量、質量和資金使用績效等進行考核評估和驗收。評價結果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監督,并將其作為后續年度編制政府購買人民調解服務預算和選擇承接主體的重要參考依據。
(樂佳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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