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部要求競爭產生增殖放流苗種供應單位
本報訊 農業部下發通知要求水生生物增殖放流苗種供應單位需按《政府采購法》以競爭方式產生。
近日,農業部辦公廳下發《關于2012年水生生物增殖放流項目任務通知》(以下簡稱《通知》),要求各相關單位在挑選苗種生產單位時需按照《政府采購法》認真挑選供應商。
對增殖放流苗種供應單位的選擇,《通知》強調各實施單位應按照《政府采購法》的有關規定認真挑選供應商。其中,增殖苗種供應單位需在具有水產種苗生產許可證或水生野生動物馴養繁殖許可證,信譽良好、技術水平較高并具有相應生產能力的苗種生產單位中選擇。
據了解,財政部已于近日向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撥付了2012年資源增殖放流補助經費(財農[2012]100-102號)。根據《農業部辦公廳財政部辦公廳關于印發〈2012年漁業資源保護和轉產轉業項目實施指導意見〉的通知》(農辦財[2012]78號),農業部辦公廳將2012年水生生物增殖放流項目任務下達給各相關單位。
(朱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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