廠房面積不應作為評分指標
■ 曹建玉
據筆者了解,當前一些家具采購的招標文件中,把企業的廠房面積作為評分重要指標之一,按企業廠房面積多少分別給予不同的分數。能得滿分的企業,必須具有3萬平方米以上的廠房,不足1萬平方米廠房面積的企業只能得最低分。
作為采購人,通常都有趨向大型企業的心理,認為大企業的規章制度健全、設備精良、工藝先進、產品質量可靠、售后服務有保障,這些是客觀事實。但是,對于列入政府采購的項目,還需要遵循政府采購法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在“總則”中明確指出,政府采購應當有助于“促進中小企業的發展”,這一規定,是符合國家整體經濟利益的,因為中小企業在整個國家經濟中占有十分重要的位置,特別對提高城鄉勞動人口就業率有著舉足輕重的作用。采購人想要買大型企業產品,情有可原,但是,在國家的整體經濟利益面前,它仍屬于一方的局部利益,顯然,局部利益必須服從國家的整體利益,應該在具體的采購過程中,貫徹執行向中小企業傾斜的精神。
從實際情況看,在所有企業中,中小企業占大多數,政府采購的訂單不可能都集中到大企業中。家具行業也是一樣,中小企業支撐著家具行業的大半江山,政府采購的大部分家具項目,如果沒有特殊的要求,中小企業一般都有能力承擔,政府采購不應該也不可能避開中小企業。
就廠房面積而言,在現代化管理模式下,實行了無倉儲化管理的企業與同等規模和實力且未實行無倉儲化管理的企業相比,擁有的廠房面積可相對更少。在這種情況下,如果用廠房面積作為計分條件,將會得出與實際情況相悖的結論。
采用不利于中小企業的評分規則,會產生一些負面的影響,其一是在政府采購中將中小企業邊緣化,出現大型企業訂單做不過來,中小企業活少吃不飽的現象。其二是促使中小企業向大企業掛靠,為提高在政府采購的中標幾率,中小企業將自己作為大企業的一部分,在投標時用大型企業的資質,并將自己的產品貼上大企業的牌子參與競爭。當然,這種掛靠不可能是免費的,它必然會提高采購成本。
筆者認為,正確設立評分項目和評分規則,看似小事,但影響不可低估。主動貫徹“政府采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不但是中小企業的期盼,也是采購方、專家評委、采購代理機構和采購監督部門的共同責任。
(作者系天津市政府采購評標專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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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訊【2012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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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是企業發展的另一個起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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