項目驗收:采購人該較真時要較真兒
項目驗收:采購人該較真時要較真兒
■ 本報記者 馮藝
一個完整的政府采購活動過程是從編制采購計劃、公布招標文件、組織采購到最終驗收、履約,每個環節的完成情況都會影響政府采購的效果。其中,履約驗收環節作為實施采購全過程的最后一道“關口”,其重要性更是不言而喻。但在實際采購過程中,卻是一個被公認為最薄弱、最容易被忽視的環節,“重采購、輕驗收”的現象普遍存在。為什么這樣一個本應被高度重視的環節卻遭遇忽視呢?
誰來“主刀”存爭議
明確驗收責任主體是做好驗收工作的首要前提。《政府采購法》第41條規定,采購人或其委托的采購代理機構應當組織對供應商履約驗收。但在實際采購中,采購各方對驗收工作由誰“主刀”觀點不一,而這也側面反映了驗收環節權責不明、重視不夠的問題。
采訪中,絕大多數社會代理機構認為,與采購人的委托代理關系在發出中標通知書后就已經結束,后續的合同履約、驗收主體應該是采購人,除非采購人在委托代理協議中有特殊要求,他們才會參與,但這種情況很少見。此外,專業技術、人員配置不足等因素,也限制了其不能做到每個項目驗收工作的全程參與和管理。
同時,部分受訪采購人認為,驗收工作是自身職責,因為采購項目情況各不相同,沒有必要每個項目都由采購代理機構參與驗收。“一方面對代理機構參與驗收工作的委托,是一項增值服務,會有相應額外費用的支出,另一方面代理機構水平參差不齊,驗收工作委托后采購人還要考慮能不能做好的問題。”某中央單位采購人表示,他們就曾遇到同樣是甲級資質的2家代理機構,但自身業務能力以及整個團隊協調合作能力等卻有很大差異的情況,其中一個甚至都沒有參與過驗收工作,把驗收工作交給這樣的代理機構,采購人顯然不放心。也有一部分采購人表示,前期采購工作都由采購代理機構負責,驗收工作也應委托其一起完成。
某地方政府采購監管部門相關負責人表示,忽略驗收環節面臨著之前采購過程中付出的努力可能功虧一簣的風險,該負責人認為,驗收工作還應由采購人主要承擔,畢竟采購產品最終是采購人自己使用,驗收工作的好壞直接影響采購人的工作,而且采購人對驗收的產品信息更加了解。
采購人的責任心很重要
“相較之前的采購過程,在驗收環節出現采購人質疑投訴供應商的案件十分少見。”一位多年從事政府采購質疑投訴處理工作的律師告訴記者。不過這位律師表示,“少見”的質疑投訴并不能說明驗收工作沒有問題和矛盾, 而主要原因是采購人驗收存在流于形式走過場的現象和問題,不愿意較真兒。
“其實,也不是我們不想把驗收工作做好,有些情況我們也是從工作出發,希望項目、貨物盡快投入使用。”某采購人介紹說,曾經在采購一批專業檢測設備時,合同約定好的3個月供貨時間,但供貨商卻整整推遲了3個月才把貨送到采購人手中,驗收時實際供貨產品與招標文件要求還有1個細微技術參數差別。面對這種情況,該采購單位迫于時間已耽誤太久,就只能收下產品,沒有追究。
“采購人要加強合同條款違約責任的追究,針對不同程度的不誠信行為,制定不同的處罰措施,在驗收環節中發現供應商實際提供的產品與承諾不符,就應嚴格按照合同事先約定的條款對供應商進行違約責任追究,不能得過且過。即使最終因各種原因使用了這樣的產品,但是還要對其違約行為予以處罰。如果驗收結果與采購合同約定不完全符合,但又不影響安全、不降低使用要求和功能,經協商一致后還可減價接受。”南開大學教授何紅峰認為,驗收工作中采購人的責任心十分重要,如果都以“你好我好大家好”的心態去組織驗收工作,驗收目標的實現又由誰來負責?
第三方參與可促進規范
一些專家認為,目前大多數采購人都沒有形成一套完整嚴格的驗收管理機制,增加了采購驗收工作的隨意性,而讓第三方介入驗收環節其實很有必要,這個“第三方”包括采購代理機構、質量檢測機構以及專家等。
深圳市政府采購中心主任葉建明向記者介紹,《深圳經濟特區政府采購條例》明確規定,政府集中采購機構應當按照規定組織實施集中采購目錄內項目、保密、應急以及重大采購項目的采購,并參與驗收。目的是借助采購中心平臺作用優勢,一方面協助采購人開展嚴格、規范的驗收工作,另一方面有效防止供應商在履約中偷工減料、以次充好等損害采購人合法權益行為的發生。同時,要求采購人自政府采購合同簽訂之日起10日內,將采購合同副本抄送政府集中采購機構備案,采購中心將對采購合同和招標文件進行比照審核,避免驗收環節變更采購合同的實質性內容。
葉建明表示,抓好合同履行和驗收時政府采購活動評價體系的一項重要內容,涉及采購人政府采購績效考評機制的建立問題,為此,《深圳經濟特區政府采購條例》還要求政府集中采購機構對進入政府集中采購平臺的采購項目都要實施效益評估。采購人和供應商在采購合同履行完畢30日之內將政府采購合同履行情況和相關政府采購建議等反饋至采購中心,采購中心據此對項目的完成情況予以分析評價并了解歸納采購各方的意見想法,以促進未來工作更好地開展。
此外,專家還建議零星、瑣碎的貨物驗收可以委托社會代理機構進行,以分擔驗收工作壓力;對于大型或者復雜的政府采購項目應當由采購人邀請國家認可的質量檢測機構參加驗收,由其出具驗收報告,參加驗收的成員應當在驗收書上簽字,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同時,以召開驗收會的形式邀請產品涉及領域的專家一同參與驗收論證,不失為一種可以實現公正驗收的好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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