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召回從部門規章“升級”為法規
汽車召回從部門規章“升級”為法規
本報訊 記者梁帥報道 本月10日召開的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并通過了《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條例(草案)》(以下簡稱《草案》)。該《草案》是我國有關汽車召回的首部法規。
《草案》規定:批量汽車產品普遍存在危及安全使用質量問題的,應當立即停止生產、銷售、進口,由其生產者實施召回,并及時發布產品缺陷信息。對實施召回的缺陷汽車產品,生產者應當及時采取措施消除缺陷。消除缺陷費用和必要的運送缺陷汽車產品費用由生產者承擔。草案還對生產者隱瞞汽車產品缺陷或不按規定召回缺陷汽車產品的行為規定了嚴格的法律責任。
業內專家表示:“《草案》的通過意味著我國汽車召回制度將從部門規章“升級”為法規。”據了解,此前有關汽車召回的制度是以部門規章的形式出現的。此前執行的《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規定》是由國家質檢總局等4部門聯合發布的規章,于2004年10月1日起開始正式實施。相關數據顯示,汽車召回制度實施至今,我國召回整車370多次、600多萬輛。但近年來,隨著汽車市場的快速發展,《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規定》已經明顯落后,不能有效督促汽車企業實施召回。《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條例(草案)》是總結現行《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規定》實施經驗的基礎上起草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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