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政采“丑聞” 集采機構該如何?
◎ 文 秦志龍
最近媒體對政府采購幾個事件的報道,將政府采購部門推向了風口浪尖。
遼寧省撫順財政局采購移動設備,其中U盤一項指定為蘋果iPodTouch 4(32G),該款產品報價為2398元,主要功能是視聽、游戲等娛樂功能。黑龍江公安廳采購價值超4萬元筆記本,僅其搭配采購的羅技M959無線鼠標,市場價就超過了千元,而且至今未在中國上市。蘇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支隊采購iPhone4 用作警務通視頻指揮調度工作,包括視頻監控終端、無線上網卡2類,其中視頻監控終端的采購產品為蘋果iPhone 4(黑32G),采購數量為21臺。
作為政府采購操作主體的集采機構該如何面對?是聽之任之,毫無作為?筆者以為,如果能將以下幾點落實到位,政府采購的負面新聞將會大大減少。
第一,作為政府采購的專業機構,站在市場前沿,理應對產品功能、性能、價格相當熟悉,財政在審批采購人預算時,如能及時聽取采購機構意見,則能將許多不合理需求扼殺在萌芽中。也就不會發生花幾千元買U盤、花幾萬元買電腦的新聞了。
第二,由于市場的復雜性和多樣性,許多產品在審批預算時并不能發現并加以制止。如能賦予集采機構對采購人的不合理需求有否決權,在具體采購時,就可以避免此類情況的發生,同時也為財政把好關,為納稅人把好關。
第三,在發布采購信息時,應將不能指定品牌、型號作為一項基本制度加以落實。雖然許多法律、法規對這個問題都有規定,但落實情況并不理想。如《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6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和限制供應商自由參加貨物服務招標投標活動,不得指定貨物的品牌、服務的供應商和采購代理機構,以及采用其他方式非法干涉貨物服務招標投標活動。第21條規定:招標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標明特定的投標人或者產品,以及含有傾向性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的其他內容。《政府采購協定》第10條(技術規格與招標文件)在技術規格方面規定了更為嚴格的要求:技術規格的制定、采用和實施不得以對國際貿易造成不必要的障礙為目的,也不得產生這種效果,對擬采購的貨物和服務規定技術規格時,應該從性能和功能要求方面而不是從設計或描述性特征上規定技術規格,不應該根據某個商標、專利、版權、設計、特定來源、生產商或供應商規定技術規格,除非沒有其他準確的方法來規定采購條件等。如果能將這些規定落到實處,此類“丑聞”將不會發生。
第四,集采機構工作人員應主動加強學習和交流,了解所采購產品的性能、檔次、價格等市場情況。如要求政府采購從業人員必須掌握相關產品的技術參數構成和主要指標。對主流產品的市場情況要跟蹤了解,及時掌握最新動態。在正式招標之前,把需求書放在網上,接受供應商“挑刺”。邀請專家進行需求論證,確認所采購產品為必須和必要。盡可能將不合理需求或過度“奢侈”產品的采購扼殺在搖籃中,避免上述事件的發生。
第五,作為政府采購的專業機構,理應真正做到專業.。因為無論是經銷商唯利是圖還是采購人業務不熟,都可以找出種種推諉和解釋的理由,把自己洗刷得清白如紙。但集采機構不一樣,可以解釋,但無法解脫。因為作為專業機構,理應熟悉業務,找出漏洞,執行制度程序,為采購人把關。所以,即使面對種種很難推脫的說請,還是要履行職責、嚴格把關。
政府采購如何把有限的資金用在刀刃上,十分重要。政府采購應該倡導節約精神,綜合考慮售價、服務、技術、性價比等因素,依照法定程序選擇供貨方和合適的商品。集采機構應該有所作為,甚至大有作為。(作者單位:上海市政府采購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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