紙質+電子混合投標,可行
紙質+電子混合投標,可行
秦志龍,上海市政府采購中心采購二部副部長,高級工程師
近日看了《招標文件不能為紙質電子混合體》一文,感到頗為意外,覺得文章觀點值得商榷。招標文件為什么就不能采用紙質電子混合體呢?更為費解的是:財政部門在接到供應商投訴時,就因該招標文件是紙質電子混合體而認定此次采購無效,判采購機構重新組織招標。其依據是《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十九條。筆者也來分析一下,為什么招標文件就不能采用紙質電子混合體?采用紙質電子混合體到底是利多還是弊多?
第一,《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十九條是:招標采購單位應當制作紙質招標文件,也可以在財政部門指定的網絡媒體上發布電子招標文件,并應當保持兩者的一致。電子招標文件與紙質招標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該條款說了招標文件不能采用紙質電子混合體嗎?筆者認為:該條款的核心是應當保持兩者的一致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以招標文件是紙質電子混合體而認定采購無效缺乏法律依據。
第二,招標文件采用紙質電子混合體是一件利大于弊的好事。首先,采用紙質電子混合體便于投標人制作投標文件,尤其是一些圖紙等材料提供電子版,更是為投標人提供了極大的便利條件;其次,節約招標成本(同時也為投標人節約了投標成本),對一些較大的項目,尤其是圖紙等資料比較多的項目,提供電子版,可以節約紙張、節約成本;最后,紙質電子混合體必須保持兩者的一致,如果是紙質+電子,兩者沒有交集,自然不會產生不一致的可能性。
第三,在實踐中,我們不少項目的招標文件也是采用紙質+電子方式進行的,而且現在對一些投標人數特別多的項目,對招標文件也是采用紙質+電子方式進行的。這是對招標、投標均有利的一個方式,為什么不采用呢?在信息技術發展到今天這個程度,為什么在招標、投標時不能享用呢?
第四,筆者堅持認為,政府采購是有成本的(就像所有行政是有成本的一個道理),只要過程符合法律精神、符合《政府采購法》的基本原則公開透明原則、公平競爭原則、公正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即可,監管部門不能隨意找一些差錯(更何況本案例并沒有差錯)就否定采購結果,讓采購機構重新組織招標。
綜上所述,筆者認為,招標文件采用紙質電子混合體是完全可行的,是符合法律、法規的,而且也是應該推薦采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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