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標人擬可申請延長投標有效期
《通信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辦法》公開征求意見
招標人擬可申請延長投標有效期
本報訊 記者張靜遠報道 在通信建設項目招標投標項目中,原投標有效期結束前如出現特殊情況,招標人可書面要求所有投標人延長投標有效期。這是《通信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中顯示的內容。
10月19日,工信部就《通信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征求意見稿規定,投標人同意延長投標有效期時,其投標保證金的有效期也相應延長,但不得修改其投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投標人拒絕延長的,其投標失效,但投標人有權收回其投標保證金。因延長投標有效期造成投標人損失的,招標人應當給予補償。
針對招標流程,征求意見稿要求,對貨物采取集中招標的,招標人應當在招標文件中明確貨物類型及招標規模,需要劃分標包的,應當明確每個標包對應的預估合同份額。
征求意見稿明確了責任到人的原則,規定通信行業行政監督部門不依法履行職責時,將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征求意見將于11月5日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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