繳納社會保險與政采有何關聯
繳納社會保險與政采有何關聯
■劉躍華
《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二條第四款規定,供應商參與政府采購活動應“有依法繳納稅收和社會保障資金的良好記錄”,并將其作為供應商參加政府采購活動所必備的條件之一。這里的社會保障資金按法律規定指的是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失業保險費用的用人單位和個人的征繳。之所以將社會保障問題上擴展延伸到政府采購范疇,是因為社會保障是維護老百姓切身利益的“托底”機制,是一張維護社會安全的“防護網”,對構建“以人為本”和諧社會具有重要意義,政府采購對此責無旁貸。
當前,我國的某些企業經營者在用人上的違法違規行為變得“慣常化”和“理直氣壯”,把本應依法繳納的社會保障資金費用抽走,用于實施擴大企業再生產,嚴重損害了職工的切身利益。筆者經常遇到一些投標人代表,他們今天在A公司打工,明天在B公司打工,甚至1個月內換三四家公司,問他們社會保障費繳納了沒有,回答要么是“老板不給繳”,要么是“先糊口要緊”。顯然,在這些企業,繳納社會保障費的觀念是何其淡漠。
另外,在政府采購實踐中,一些企業繳納社會保障費的人數比例不是很高,按其參與投標的項目所顯示的規模和實力看,參保人數明顯不足,但從現行的政府采購的法律法規和政策上又難以找到依據而將其拒之門外。同時,我國執行繳納社會保險法律的程度還沒有達到統一水平,有些地方將其和稅收一并上繳,并沒有辦理社保登記,在政府采購審查資格時需要一項項核對,這給準確無誤地執行國家社保法律政策帶來一定的困難。
眾所周知,社會保險費是建立和完善社會保險制度的物質基礎。在實際工作中,社會保險法律實施中最突出的問題在于用人單位為降低用工成本不愿承擔社會責任,不辦理社保登記和不按期繳納、拒繳、漏繳、少繳社保費。拒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行為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和違法性,其結果是直接傷害了職工的合法權益,成為影響了國家安全的一個不利因素。此外,繳費單位不繳納或不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減少了社會保險費收入,造成國家社會保險費的不合理流失,嚴重影響了國家社會保險基金的收支平衡,同樣造成社會的不穩定。
為保證社會保險費的及時繳納,除運用必要的刑罰手段制裁拒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行為外,還應該加強社會保險法律政策的宣傳教育,督促用人單位為勞動者辦理社保登記、繳納社保費用。
同時,制度建設也需要進一步強化。比如,《沈陽市建設工程社會保障費管理辦法》中明確要求“社保費應該在工程開工前預繳,建設單位憑繳費證明辦理《中標通知書》備案、工程質量監督手續和《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工程竣工后按照實際建設工程造價結清社保費,憑社保費結清手續辦理工程竣工驗收備案手續。”該做法完全可以被借鑒運用到政府采購操作執行之中。
樹立為人民服務的理念是建設服務型政府的前提條件,服務型政府應以社會本位、公民本位的行政理念為指導,以社會和公眾為中心,以促進社會進步和滿足公眾需求為目標。政府采購是建立服務型政府的一個重要方面,政府集中采購機構是政府公共服務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對社會保障問題要有科學、正確理解。特別要從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以及與此相聯系的生存權、人權和其他一些政治、經濟權利等方面提高認識,牢固確立人民群眾的主體地位,把積極落實好社會保障問題看作是實現好、維護好、發展好最廣大人民根本利益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
(作者單位:湖南省省直機關政府采購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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