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標公告發布7日后 還可以質疑中標結果嗎
中標公告發布7日后 還可以質疑中標結果嗎
問:您好!我是一家采購代理公司的工作人員。最近,我們代理的一個招標項目,在發布中標公告7日后遭到第二中標候選人的質疑、投訴。第二中標候選人認為,第一中標候選人的某項技術參數未達到招標文件的要求,請求予以廢標。最終,政府采購監管部門支持了這一請求。請問,中標公告發布7日后還能就中標結果進行質疑、投訴嗎?
答:首先,應準確判斷招標項目的基本屬性,找到適用的法律依據。
單從讀者來信件中提到的“中標公告”及“某項技術參數”一詞,可以直觀理解本案例可能屬于政府采購貨物類招標項目,應當依據《政府采購法》、《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以及《政府采購供應商投訴處理辦法》中有關質疑投訴的具體規定進行判斷分析。
當然,如果屬于讀者對《政府采購法》、《招標投標法》法律術語混淆而表述不準確的話,還應進一步了解招標項目的實際情況。作為招標從業人員,應清晰界定“中標公告”和“評標結果公示”的實質區別并準確使用。根據《招標投標法》及《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的相關規定,招標人應在招標項目結束后公示中標候選人而非發布中標公告,如果本案例確實為“公示”,則應屬于非政府采購類貨物招標項目,適用招標投標法律法規體系中有關異議和投訴處理的有關規定。
其次,應判斷提出投訴的程序、時限以及內容的合法合規性。
根據《政府采購法》有關規定,供應商認為自己的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應知其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向采購人提出質疑;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收到供應商的書面質疑后7個工作日內作出答復;質疑供應商對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的答復不滿意或者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未在規定的時間內作出答復的,可以在答復期滿后15個工作日內向同級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投訴。
本信件中沒有提到是否先向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提出了書面質疑,如果沒有依法提出質疑程序,財政部門不應受理該投訴并作出“廢標”的處理決定。假設本案例中供應商已經依法提出質疑并對質疑處理結果不滿或未得到答復的,那么供應商在中標公告發布7日后對評標結果提出投訴應該符合法定的投訴時限。應該注意,政府采購招標項目,中標結果公告后是否可以提出投訴與7日或7個工作日沒有直接的關聯,只要供應商先依法提出質疑,在法定的質疑答復期7個工作日期滿后15個工作日內提出即可。
至于本信件中提到投訴的內容為“第一中標候選人的某項技術參數未達到招標文件要求”,其涉及的內容屬于投標文件中未公告的內容,屬于保密階段的事項。根據《財政部關于加強政府采購供應商投訴受理審查工作的通知》中的有關規定,投訴事項處于保密階段的,財政部門應當要求投訴人提供信息來源或有效證據,否則應當認定為無效投訴事項,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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