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軟的代價
文 吳小明
案情
2008年8月15日,某部門集中采購機構組織對“特殊教育專用設備采購項目”進行競爭性談判采購。在現場演示環節,評標委員會發現某投標供應商樣品中缺少一件樣品——投標配置中的壁掛式刷頻器,于是要求其解釋。供應商回答:因奧運期間運輸受限制,進口產品無法及時運抵采購現場進行演示。但他同時表示,若中標則一定會履約,并一再懇請評標委員會給予其此次投標的機會。聽了供應商的陳述,評委們動了惻隱之心,其所缺之件不是主要樣品,且評審組長的手機剛好壞了正在維修,也是因奧運期間配件運不進來沒法修理,所述情況屬實。經評標委員會商議,最終得出的意見是:“1.表示理解;2.主機也可以刷頻,不影響性能展示。”同意其進入正常評標程序。
評標結束后,該供應商未能中標,便向有關部門提出質疑,進而投訴到監管部門,投訴的主要理由是:招標文件要求提供樣品,我公司未帶,而評標委員會卻沒有作無效投標處理,此舉不符合招標要求。招標結果違反了相關法律法規,侵犯了投訴人的合法權益,要求監管部門判定中標結果無效。
評標委員會復議時悔不當初,真是一出現代版的“農夫與蛇”。經調查,并征求財政廳法律顧問的意見,初步認定該招標活動程序不合法,擬責令廢標,重新組織招標。
中標企業是一家瑞士公司,對上述處理意見反應非常強烈,表示不能理解和接受。瑞士駐上海總領事先后給廳領導發來2封律師函,公司中國總部總裁及中方代表也多次來訪,認為自己是無過錯方,如果廢標將對企業產生巨大的負面影響,要求國家賠償。為依法妥善處理,監管部門先后多次組織召開論證會,廣泛聽取各方當事人意見,向全國知名政府采購專家、法律顧問請教、咨詢,尋找法律支撐。
分析
該案例存在2個爭議點,一是供應商未按招標文件要求帶樣品是否可以參加投標?二是該投標供應商是否符合提出質疑、投訴的條件?
供應商未按招標文件要求提供樣品是否可以參加投標?經仔細查閱招標文件后發現,招標文件規定“請投標人按照招標文件要求提供樣品,否則按無效投標處理”。即:招標文件只要求提供樣品,沒有要求提供全部樣品。在該項招標活動中,要求供應商提供的樣品實際上是一組,共10個。而該投標供應商在招標活動中提供了樣品,只是沒帶全,缺少其中1個刷頻器。“有”還是“沒有”性質是不一樣的。如果“沒有”,則投標無效;如果“有”,只是有缺件,則評標委員會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討論研究,是否構成了重大負偏離。經進一步調查,評標當天,投訴人按照招標文件要求提供了樣品,通過了評標委員會的符合性篩選。在現場演示時,評標委員會發現其樣品中缺少1件刷頻器。評標委員會研究后的意見是:缺少刷頻器不影響無線調頻助聽系統性能展示,使用主機也可以刷頻。同意其進入正常評標程序。但是這個過程和處理結果現場沒有請專家簽字,缺少有效證據。好在該項目有公證部門參加并做了現場記錄,經調取公證員現場記錄并請評標委員會全體成員審核后簽字確認,才補齊了證據。
該投標供應商是否符合提出質疑、投訴的條件?按照《政府采購法》規定,供應商認為采購文件、采購過程、中標和成交結果使自己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提出質疑和投訴。而在該項采購活動中,在投訴人所帶樣品有缺件、其說明特殊原因、懇請評標委員會給予機會的情況下,經評標委員會認真研究,最終同意其進入正常的評標程序。在這個過程中,投訴人的權益不僅沒有受到損害,還是實際受益人,不符合提出此一內容投訴的條件。因此,監管部門作出了駁回投訴人投訴請求的決定。
啟示
采購活動必須嚴格按照法定程序規范操作。監管部門和操作機構等各方當事人都要規范操作。從招標文件制定、信息發布、專家抽取、現場組織、結果公示、合同簽訂、履約監管、檔案保管、質疑及投訴受理、審查、調查、處理、送達等,均應按照法律規定規范操作。
(作者系江蘇省財政廳政府采購管理處處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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