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集采機構考核將實行復查機制
財政部日前印發《對中央集中采購機構監督考核暫行辦法的補充通知》
中央集采機構考核將實行復查機制
本報訊 記者王珅報道 今后,在中央集中采購機構監督考核中,財政部將對整改機構實行復查機制,避免“考核走過場”的情況發生。
據了解,為進一步做好中央集中采購機構的監督考核工作,促進中央集中采購工作科學、規范、高效運行,財政部根據《政府采購法》和《中央集中采購機構監督考核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的相關規定,對有關內容進行了調整補充,并于日前印發了《對中央集中采購機構監督考核暫行辦法的補充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通知》明確,財政部將在每次考核結束后,針對發現的問題向集中采購機構下發整改通知書,集中采購機構應及時作出整改。財政部從考核當年的8月1日起組織復查,未按要求進行整改的,將依法進行處理。
在考核時間上,《通知》對《暫行辦法》進行了調整,由每年一次改為隔年一次,原則上安排在考核當年的3月1日開始至4月底結束。考核事項不僅包括《政府采購法》第66條中的“采購價格、節約資金效果、服務質量、信譽狀況、有無違法行為等事項”和《暫行辦法》中的“政府采購信息公開率、被政府采購當事人投訴率、政府采購當事人滿意度”等相關規定,還包括政府采購政策的執行情況、質疑答復情況、集中采購機構內部管理和操作規程等內容。
《通知》明確,在考核過程中,如發現采購人、集中采購機構、供應商和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等相關人員存在違法違規的問題,考核小組可以進行延伸檢查,并依法作出處理。
考核結束以后,財政部將在中央單位范圍內通報考核結果,并將考核得分和等次情況在財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購信息媒體上公布,考核結果有重要情況的,財政部將向國務院報告。
據了解,自財政部2010年首次開展中央集中采購機構監督考核以來,這項工作對于財政部門了解集中采購操作執行的真實狀況、查找問題和不足、強化政府采購監管起到了積極作用。在隨后的2011年考核工作中,財政部又將中國人民銀行、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下設的3個集中采購中心列為考核對象,這是中央部門集中采購機構首次納入中央集中采購機構年度考核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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