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眸“十一五”展望“十二五”】
“十一五”期間,公開招標已成為政府采購的主要方式,隨著信息透明度的不斷提高,以及各地電子化采購的逐步推進,政府采購預算和資金支付管理的不斷完善
政采運行機制“踏上”陽光大道
■本報記者吳敏
“十一五”期間,我國的政府采購基本運行機制逐步完善,公開招標已成為主要的采購方式,隨著信息透明度的不斷提高,各地電子化采購逐步推開,政府采購預算和資金支付管理的不斷完善,依法采購水平全面提升,公開透明的采購運行機制逐步形成。
鞏固公開招標主體地位
“十一五”期間,全國各地按照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數額標準,全力開展以公開招標為主要方式的采購活動,公開招標項目數量逐年增加,保證采購公開、公平和公正,公開招標作為主要采購方式的主導地位也在不斷鞏固。
2009年,全國采用公開招標方式的采購規模為5511.96億元,占全國采購總規模的75.43%,比“十五”末期增長了近10個百分點。
強化政采信息透明度
政府采購被稱為“陽光下的交易”,公開透明是政府采購制度的一個重要原則。“十一五”期間,政府采購信息透明度和社會關注度進一步提高。
透明度的增強,主要體現在3個方面:以推進政府信息公開為契機,政府采購信息公告的發布機制得到了進一步完善。政府采購信息化建設逐步加強和政府采購媒體不斷壯大。政府采購信息的發布范圍和發布數量實現了新的突破。政府采購信息公告的范圍從采購執行中的招投標信息擴展到采購監管中的代理機構資格認定、投訴和檢查處理等;2009年全國共發布采購信息公告361232條,比2008年增長1萬多條。
與此同時,隨著政府采購的社會關注度空前高漲,政府采購信息透明度也進一步提高。
提升電子化操作水平
各地在落實財政部提出的科學化、精細化工作要求時,將最重要的落腳點放在政府采購電子化的運用上。
“十一五”期間,為推動全國電子化政府采購管理交易系統建設,財政部成立了電子化政府采購業務系統建設工作組,形成了全國電子化政府采購管理交易系統建設的總體思路,完成了相關業務標準、流程規范和格式文本等需求方案的制定工作。
各地也不同程度地實現了政府采購管理與操作的電子化,促進了政府采購“陽光工程”的建設。北京、河南、廣東、重慶、江蘇、浙江、福建等地已經實現了政府采購電子化管理交易系統建設。特別是在政府采購與國庫集中支付的結合上,通過電子化政府采購管理交易系統的建設,將兩者有機地結合起來。
電子化政府采購辦公系統的開發應用讓政府采購辦公效率大大提高,同時增加了單位時間的采購規模。各地政府采購電子化平臺的統一建設也讓部分省市的政府采購融為一體。如福建省財政廳已建立起以福建省政府采購網為支撐、監督管理與操作執行兩個平臺并行、多個功能模塊協調統一的覆蓋全省的政府采購信息化綜合系統。
完善政采購各項運行機制
“十一五”期間,我國政府采購的各種運行機制逐漸完善,包括政府采購預算和資金支付管理的完善、評審專家的管理以及代理機構的資格認定等等。
政府采購預算基本實現了與部門預算的同步編制。采購資金實行國庫集中支付的力度和規模越來越大,有效抑制了違規采購和不正當交易等行為,使得政府采購預算和資金支付管理踏上完善之路。
評審專家管理更加科學合理。截至2009年,全國已有專家庫3000余個,專家人數超過20萬人;通過隨機抽取、加強培訓等措施,實現了管理與使用分離和專家資源的共享。對于專家的管理,各地也根據自身實際情況出臺了相應的專家管理辦法,規范評審專家的抽取以及評審行為。
代理機構資格認定有序進行。截至2009年底,經中央、省兩級財政部門認定的2700余家社會中介機構,活躍在政府采購招標一線。特別是近期財政部出臺并實施了《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認定辦法》(財政部第61號令)和《財政部關于認真做好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認定工作的通知》,讓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認定工作在認定主體、認定條件、認定程序以及代理機構在代理政府采購業務中的法律責任等方面更加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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