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結合”推進批量集中采購
“七結合”推進批量集中采購
批量集中采購充分體現了《政府采購法》的立法宗旨,但由于從協議供貨方式調整為批量集中采購,必然遇到來自既得利益者的各種阻力。只有將批量集中采購與財政的各項中心工作緊密結合,嵌入到財政運行體系中,才能不斷推進批量集中采購的深入開展。
與資產管理改革相結合 統一采購標準
剛剛公布的《機關事務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在一定程度上明確了政府采購的“三重標準”,對推動批量集中采購能起到相互促進的作用。批量集中采購對中央或省級單一采購主體的大批量采購固然適用,但更應考慮不同采購主體、小批量的采購如何實施。
與部門預算編制相結合 細化采購預算
目前,我國大多地區的政府采購預算雖與部門預算統一布置、統一編制,但審核、批復部門卻不是政府采購監管專職部門,造成政府采購預算編制過程中預算科目不準確、采購項目不明細、采購標準不統一、采購時間不合理。預算編制的粗獷迫使采購人在具體執行時必須重新申報采購計劃,讓政府采購預算失去嚴肅性。
與推行“公物倉”相結合 嘗試實物配給
“公物倉”作為伴隨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管理改革的新生事物,目前在我國尚處于試點階段,其作用大多僅限于對多余、臨時性辦公設備的調劑。但批量集中采購完全可以與“公物倉”相結合,能解決批量集中采購遇到的采購人需求時間不一致的實際問題,并為嘗試實物配給提供便利。
與國庫集中支付相結合 保證執行力度
國庫集中支付是落實政府采購政策的一道堅實關口,在推進批量集中采購的過程中應與國庫集中支付緊密結合,才能保證批量集中采購的規模不斷增加、范圍逐步擴大。其意義在于減少采購人規避批量集中采購的情形發生;促進采購人增強法律意識;集采機構參與合同驗收有了實質性的意義;促進供應商誠信機制的建立和內部管理水平的提高。
與擴大區域聯動相結合 增強采購成效
批量集中采購與擴大區域聯動相結合是降低中標供應商成本、提高財政資金的使用效益的最佳途徑。供應商參與政府采購活動的主要成本由投標成本、制造成本、運輸成本、服務成本等組成,如果結合區域聯動則成效將更加顯著。
與落實政策功能相結合 引導經濟發展
只有批量集中采購才能將采購結果聚集,是落實政策功能的最佳方式,也只有充分發揮出政府采購的宏觀經濟調劑功能,加以適度的宣傳配合,才能讓社會各界真正認識到批量集中采購的重要作用,才能扭轉目前社會各界對政府采購的負面觀點,進而推進批量集中采購向更廣闊的范圍推進。
與各種監督檢查相結合 明確職責分工
批量集中采購相對于協議供貨方式而言,采購人的采購權力將受到限制,采購人可能會選擇規避或對抗,從而影響批量集中采購的實施范圍和成效,因此,還必須與各種監督檢查手段相結合,明確相關當事人的職責分工,建立健全責任追究制度,為批量集中采購保駕護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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