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標文件中哪些內容屬于商業秘密?
投標文件中哪些內容屬于商業秘密?
本期在線專家:重光律師事務所律師 廖曉陽
問:代理機構在質疑答復中能否引用供應商投標文件中的信息?這樣做是否有泄露商業秘密之嫌?
答:《反不正當競爭法》第10條和《刑法》第219條中均對商業秘密進行了定義: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禁止侵犯商業秘密行為的若干規定》規定,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包括訂立保密協議、建立保密制度及采取其他合理的保密措施。
合作中判斷對方信息是否為商業秘密有3個途徑:一是訂立保密協定。這一做法在采購代理中較為少見;二是從投標人方獲悉。在采購代理業務中具體體現為:在投標文件中將保密內容標注出來;三是通過其他項目或交流渠道知悉。在采購代理中,可能體現為在以往合作中獲悉。如果上述三項均不成立,那么投標人就很難稱其投標文件中含有商業秘密。
上述情形的發生,意味著代理機構承擔起了對投標人的保密責任。代理機構在質疑答復中使用屬于商業秘密的信息,則可能被處以1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反不正當競爭法》第25條);給商業秘密的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的,會被處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特別嚴重后果的,將被處以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刑法》第219條)。此外,《合同法》第34條也規定了侵犯商業秘密的責任追究: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無論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當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當地使用該商業秘密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最后,需提醒注意的是,《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禁止侵犯商業秘密行為的若干規定》中還對商業秘密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做了限定,包括:設計、程序、產品配方、制作工藝、制作方法、管理訣竅、客戶名單、貨源情報、產銷策略、招投標中的標底及標書內容等信息。因此,代理機構如需使用投標文件中的此類信息,建議向相關單位核實該信息是否屬于商業秘密范疇,否則也可能因代理工作不盡責而被追究責任。
(文字/張靜遠)
責任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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