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競爭性談判支招
為競爭性談判支招
■ 曹飛洋
作為《政府采購法》規定的主要采購方式之一,競爭性談判在提升政府采購效率、推動政府采購事業發展過程中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在實際應用中也存在一些亟待解決的問題。
一是競爭性談判程序規定不便于現實操作。《政府采購法》第30條對何種情況適用于競爭性談判采購作出了明確規定,第38條又對采用競爭性談判采購應遵循的有關程序作出了大體規定,但對于競爭性談判公告的發布、供應商投標文件的遞交等有關事項未作出明確規定,以致各省市在具體操作過程中只能“八仙過海,各顯神通”,不利于該采購方式的規范化操作。同時,《政府采購法》規定的競爭性談判采購程序是先成立談判小組,再制定談判文件、確定邀請參加談判的供應商以及組織談判等,這些規定與現實操作存在較大的出入。
二是競爭性談判沒有體現其談判的本質特性。從字面上來理解,競爭性談判是既有競爭,又有談判。當前,不少地區在開展競爭性談判采購過程中,談判小組只是簡單地對投標供應商的商務、技術指標進行例行檢查,如出現同類問題表述不一致等非實質性錯誤,會允許投標供應商進行必要的澄清、說明或者糾正,之后便直接進入了報價程序,多輪次談判演變成了簡單的多輪次報價采購,而非根據項目的具體情況,以及結合各投標供應商的資質、規模、技術優劣等具體實情,采取相關談判策略、技巧依次逐輪開展談判,以期達到用最少的錢采購到最佳貨物的目的。因為無法實現真正意義上的談判,也就無法實現其真正意義上的競爭。
基于以上兩點分析,筆者認為,要想充分發揮競爭性談判采購在政府采購領域中的突出作用,必須做到以下兩點:
一是通過立法,如盡快出臺《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或制定出臺競爭性談判采購的規范性文件,對競爭性談判適用范圍、操作流程等作出明確具體規定,避免出現當前各省市“九龍治水”的混亂治理局面。
二是加大對競爭性談判小組特別是談判小組評審專家的培訓力度,使其既明了競爭性談判的實質內涵、基本要求,又能在法理范圍內掌握競爭性談判的具體方法、手段,充分發揮競爭性談判在競爭、談判兩大功能方面所起到的重要作用。
(作者單位:湖南省資興市財政局)
責任編輯:
點擊排行
歡迎訂閱中國政府采購報
我國政府采購領域第一份“中”字頭的專業報紙——《中國政府采購報》已于2010年5月7日正式創刊!
《中國政府采購報》由中國財經報社主辦,作為財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購信息發布媒體,服務政府采購改革,支持政府采購事業,推動政府采購發展是國家和時代賦予《中國政府采購報》的重大使命。
《中國政府采購報》的前身是伴隨我國政府采購事業一路同行12年的《中國財經報?政府采購周刊》。《中國政府采購報》以專業的水準、豐富的資訊、及時的報道、權威的影響,與您一起把握和感受中國政府采購發展事業的脈搏與動向。
《中國政府采購報》為國際流行對開大報,精美彩色印刷;每周二、周五出版,每期8個版,全年訂價276元,每月定價23元,每季定價69元。零售每份3元。可以破月、破季訂閱。 可以破月、破季訂閱。
歡迎訂閱《中國政府采購報》!
訂閱方式:郵局訂閱(請到當地郵局直接訂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