軟件開發類項目應放寬等標期
■ 陳艷
【案例回放】
近日,某特殊行業管理部門需開發監管信息系統,經當地政府采購管理部門批準后采用競爭性談判的方式委托該市政府采購中心實施。方案規定,系統要符合特殊行業的規定,既要與國家管理部門的系統鏈接,又要與該單位現有的數據庫無縫對接,同時還要滿足各項工作所需信息的網上填報和自行管理。
采購人將采購項目委托給該市政府采購中心時,強調時間緊、任務急,必須在規定時間內完成。采購中心接到任務后抓緊落實,但從發布競爭性談判公告到談判截止時間止,給潛在供應商準備的時間只有5個工作日。經過2輪談判后,參與談判的3家供應商的報價幾乎一致地接近項目預算價,而且其中2家供應商的談判文件對項目的方案設計過于簡單,成交意向很自然地落在了第3家供應商的身上,預算節支率幾乎為零。
【案情分析】
《政府采購法》第30條規定:采用招標所需時間不能滿足用戶緊急需要的,可采用競爭性談判的方式。第25條規定:貨物和服務項目實行招標方式采購的,自招標文件開始發出之日起至投標人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
法律對公開招標發放標書的時間有明確規定,而對其他采購方式并未作出具體規定。于是,有人產生僥幸心理:公開招標至少需要20天以上,如果選擇競爭性談判方式,時間就不受限制了,參與談判的供應商數量不就盡在掌控中嗎?潛在供應商在得知相關信息時已沒有充足時間準備投標文件或談判文件,而與采購人有先期接觸的供應商早已作好充足準備。雖然這樣容易提高中標概率,但也容易發生圍標、串標等情況。盡管法律沒有明確規定競爭性談判文件發放時間的期限,但《政府采購法》三公原則中的公開、公平原則體現了對受眾知曉采購信息的要求,政府采購項目應廣開大門,盡可能讓更多人了解項目信息,讓有能力、有資格、有意愿的供應商都能參與政府采購活動。
由于軟件開發類項目不同于流通市場的貨物,潛在供應商的軟件工程師只有充分熟悉采購項目并經過研究才能確定是否參與投標。筆者認為,軟件開發項目因技術復雜,可以采用競爭性談判方式,但是要給潛在供應商足夠的準備時間。時間可視項目工作量的大小、開發的難易程度確定。比如,只需要簡單的功能模塊并屬后期開發的,可確定為10天左右;需要重新開發不僅新增信息查詢功能,而且新增數據處理等復雜功能的,可適當放寬至20-40天。采購人應早為項目作準備,不能拖到萬不得已才作打算,也可咨詢相關專家或參照以往實施軟件開發項目的時間類比推定。總之,不能因為采購人時間緊而主觀臆斷,必須為潛在供應商預留充足的時間研究軟件項目需求。
(作者單位:江蘇省鹽城市政府采購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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