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揚信是有效業績證明嗎
表揚信是有效業績證明嗎
■ 本報記者 王童彥
近日,在某政府采購工程監理項目公開招標中,投標供應商將表揚信附在投標文件中作為業績證明,這讓評標委員會的專家犯了難:表揚信是業績證明嗎?
《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三條規定,采購人可以要求參加政府采購的供應商提供有關資質證明文件和業績情況,但并未具體指明業績證明的范圍。那么,表揚信能否作為有效業績證明呢?政府采購中的有效業績證明材料包括哪些?記者向相關專家進行了咨詢。
表揚信不能作為有效業績證明
表揚信一般是指向特定受信者表達對被表揚者優秀品行頌揚之情的一種專用書信形式,主要用于作者在日常工作、生活中受益于被表揚者的高尚品行(或被其品行所感動),特向被表揚者所在單位或其上級領導致信,以期使其受到表彰、獎勵。
“表揚信是一種表達情感的文體形式,具有很大的主觀性和強烈的感情色彩,而且在現實中,獲取表揚信很容易,甚至可以通過購買等利益交換手段而得到,因此,表揚信的客觀性和權威性都相對較弱。如果將其作為業績證明,不僅不符合政府采購的公開、公平、公正,而且會引發投訴質疑。”南開大學法學院教授何紅鋒認為。
政府采購投標文件中的業績證明首先必須與招標文件所規定的業績要求相一致,比如招服務項目,就不應該提供產品經營業績證明。在此前提下,業績證明文件的客觀性是判斷投標供應商業績證明文件是否有效的關鍵。北京市重光律師事務所廖曉陽認為,“客觀性,即供應商提供的證明文件是客觀真實可信的,比如,一般獨立第三方通過一定的公開程序調查、評選、審定等得出的相關排名、獎章、資質等,因有一定的公開程序保障相關結論的獨立性,基本可以認可其客觀性。客戶給供應商的表揚信,一般并沒有通過一定的公開程序,且客戶和供應商之間的商業往來也使得出具表揚信的客戶無法完全獨立于供應商,因此,表揚信的客觀性無法保證。表揚信不能作為有效業績證明。”
招標文件應明確業績證明范圍
業績證明作為招標文件中設置的商務條款之一,既是采購人篩選最優供應商的一把標尺,投標響應、評委評標的一個依據,又是合同履約風險控制的一項指標。
企業業績證明一般包括企業所承擔的項目的合同書、所獲得的榮譽證明、工程竣工驗收證明、中標通知書等。“合同是最基本的、也是最重要的業績證明。”何紅鋒強調,“企業合同涉及經濟關系和利益,具有法律效益,其作為重要的業績證明可以有效降低合同履約風險。”
“無論是合同、榮譽證明、驗收證明、中標通知書,還是相關項目的財務單據等業績證明,在制定招標文件時,都應該明確標示或者做補充說明,讓投標人心中有數。”江蘇省政府采購中心副主任龔云峰說,“企業業績證明在符合招標文件要求的同時,也要留有余地,比如可以多放幾個類似項目的合同,避免出現不必要的扣分。”
但投標人提供企業業績證明時,也要注意具體項目具體分析。比如,某政府采購中心負責人提到,在政府采購工程項目中,招標文件中企業業績可以理解為企業所承擔的工程明細。這些項目可列表說明,然后選擇一些工程造價高、工藝復雜、有影響力、獲得榮譽的,并且與招標文件有針對性的工程,提供相關合同的復印件或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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