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治“騙補”不能手軟
懲治“騙補”不能手軟
■ 子今
對于“騙補”的項目單位,要切實加大項目單位違規成本,而絕不能手軟。
近日,審計署發布“5044個能源節約利用、可再生能源和資源綜合利用項目審計結果”, 有348個項目單位擠占挪用、虛報冒領“三款科目”資金16.17億元。審計公告顯示,項目單位騙取財政補貼的手段花樣很多,大致有3類:一是編造虛假申報材料,套取、騙取資金。二是擠占、挪用資金用于生產經營、業務經費等支出。三是以“報大建小”、重復申報等方式違規獲得資金。其中,金太陽工程中8家企業騙補2億元,節能家電補貼項目8家企業騙補9000萬元。
面對國家財政補貼這塊誘人蛋糕,一些企業之所以敢于鋌而走險,大膽行騙,與我國一直以來違規成本低,甚至違規零風險,有很大關系。就此次“騙補”事件而言,如果“騙補”被查出只是把騙取的資金退回,查不出就可以占個大便宜,那項目單位“該出手時就出手”的“騙補哲學”也不難理解。
正是基于以往對違規單位隔靴搔癢式的處罰方式,項目單位似乎已經把準了違規處理的“脈”,于是心存僥幸地“騙補”沒商量。筆者認為,只有提高項目單位的違規成本,從重從嚴處罰違規主體,才能夠通過法的震懾力讓他們不敢越雷池一步。同時,以數倍于違規資金的懲罰和更深更廣的負面影響讓他們更愿意規范自己的行為,而不敢也不想再冒這個險。
因此,必須從嚴從重處罰“騙補”項目單位。對于“騙補”,不能僅把追回“騙補”資金作為懲罰的方式。追回“騙補”資金只是最基本的要求,在此基礎上,要通過嚴格的處罰讓項目單位品嘗到違規之痛。這種嚴懲不僅是針對此次登上國家審計署黑榜的348家項目單位,更多地警示那些試圖“騙補”的后來者。
當然,嚴懲并非解決“騙補”問題的最佳方式。但從目前階段來看,加大項目單位違規成本、嚴懲騙補企業不失為一種有效手段。
盡管財政補貼方式資金管理成本高,應盡量減少這種方式的使用,但這一方式在一定階段和一定領域仍不可或缺。因此,在今后的財政資金監管中,加強補貼資金的安全管理、嚴懲違規項目單位同樣非常必要。
作為受益于國家財政補貼的項目單位,不惜鋌而走險于國家補貼資金中套利,這種方式一旦東窗事發,錢財和名譽雙雙受損,會嚴重影響企業發展。因此,企業應當著眼于市場機制下的長期發展,嚴格自律,誠信經營,把心思更多地放在打造企業核心競爭力上,而切莫偏離了軌道,走上一條不歸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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