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違規發放津補貼 領導可撤職
監察部:單位違規發放津補貼 領導可撤職
違規發放津貼補貼等行為自8月1日起可被處以“撤職”“開除”處分。監察部昨天公布的《違規發放津貼補貼行為處分規定》強調,對情節嚴重的超標準、超范圍發放津貼補貼行為,將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
多繳公積金將受處分
哪些津貼補貼屬于此規定包含的范圍?據悉,其包括國家統一規定的津貼補貼和工作性津貼、生活性補貼、離退休人員補貼、改革性補貼以及獎金、實物、有價證券等。
規定明確,有違規發放津貼補貼行為的單位,其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以及有違規發放津貼補貼行為的個人,應當承擔紀律責任。
規定羅列了12種行為,這些行為將被給予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其中包括:超過規定標準、范圍發放津貼補貼的;在實施職務消費和福利待遇貨幣化改革并發放補貼后,繼續開支相關職務消費和福利費用的;違反規定發放加班費、值班費和未休年休假補貼的;超標準繳存住房公積金的;以有價證券、支付憑證、商業預付卡、實物等形式發放津貼補貼的;違反規定使用工會會費、福利費及其他專項經費發放津貼補貼的;借重大活動籌備或者節日慶祝之機,變相向職工普遍發放現金、有價證券或者與活動無關的實物等。
嚴處“小金庫”發津貼
對于將執收執罰工作與津貼補貼掛鉤,使用行政事業性收費、罰沒收入發放津貼補貼的,規定明確將給予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此外, 以發放津貼補貼的形式,變相將國有資產集體私分給個人的,給予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而對于屢禁不止的使用“小金庫”款項發放津貼補貼的行為,規定最高將處以降級或撤職處分。同時,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或者職務影響,違反規定在其他單位領取津貼補貼的,情節嚴重的,則給予開除處分。
規定明確,在執行津貼補貼政策中不負責任,導致發生嚴重違規發放津貼補貼行為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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亂發補貼現象 被指較為普遍
國家行政學院教授汪玉凱表示,監察部此次規定中所講到的違規發放津貼補貼問題,在黨政干部中特別是公務員中存在較為普遍,在部門和部門之間存在程度上的差異。規定對于禁止違規發放公積金、用“小金庫”發放津貼、從其他單位領取津貼等行為進行了比較詳細和嚴格的規定,這些降級、撤職甚至開除的罰則也起到強大的威懾作用,同時也讓老百姓看到中央要“動真格的”。
汪玉凱說,過去對于此類行為沒有非常明確的制度規范,此規定將起到威懾作用,但仍需要外部監察力量保證這一規定有效實施。(記者孫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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