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虛假材料投標為何屢罰難止
對《中國政府采購報》“曝光臺”欄目前兩個季度刊登的信息進行統計后發現,提供虛假材料行為成為供應商被罰主因
提供虛假材料投標為何屢罰難止
■ 本報記者 周琳娜
近日,記者對《中國政府采購報》“曝光臺”欄目前兩個季度刊登的信息進行統計后發現,在29條涉及對供應商的處罰信息中,有17條是因為供應商提供虛假材料,占比近60%。同樣,在深圳市龍崗區財政局7月5日更新的供應商不誠信行為記錄表中,有9家供應商因提供虛假材料被列入該名單,占比近70%。
為什么提供虛假材料行為一再成為供應商被罰主因?這種現象又為何屢罰難止?
誠信缺失是社會性問題
山西省大同市政府采購中心主任林志平將供應商違規行為分為兩大類:投標環節的違規和履約過程中的違規。“提供虛假材料就是典型的第一種違規行為。”林志平告訴記者,“相對于后者,對前者的處罰較為常見,特別是對提供虛假資質材料行為的處罰。”
記者統計發現,在“曝光臺”欄目前兩個季度刊登的17家因提供虛假材料被罰的供應商中,9家提供的是虛假證書、許可證等資質材料,其余虛假材料還包括業績表、審計報告、納稅證明等。南開大學法學院教授何紅鋒將資質材料比作供應商參加政府采購活動的敲門磚,“沒有資格又想敲開這扇大門,供應商往往就會想到去弄虛作假,而這類材料作假比較簡單。”
在何紅鋒看來,某個領域沒有違規處罰信息,或者處罰信息少,并不代表這個領域的違規行為就少,“有可能是它的監管比較薄弱”。他同時表示,無論在哪個環節違規,都是供應商不誠信行為的體現,而誠信機制缺失是整個社會的大問題,不僅僅出在政府采購領域。
浙江省財政廳政府采購監管處張旭東認為,誠信建設已成為一個重大而急需解決的問題,政府采購領域亦然。“如果誠信經營者吃虧,不誠信者得不到懲罰,或者不誠信者得到的利益遠遠大于他們可能付出的代價,政府采購的秩序就會越來越亂,并最終導致‘劣幣驅逐良幣’。”
監管漏洞讓供應商有機可乘
對于上述現象,張旭東建議政府采購從業者進行反思:是不是我們的一些做法存在某些問題,助長或者加劇了供應商提供虛假材料謀取中標這一不良傾向?
據了解,招標文件中要求供應商提供的往往是相關材料的復印件,復印件造假比較容易,特別是在各種信息不對稱的情況下,供應商便有了可乘之機。而記者通過調查發現,目前大部分政府采購監管者或者操作機構都是靠供應商之間的相互監督來獲知供應商是否存在提供虛假材料的違規行為。
某政府采購中心負責人在接受記者采訪時透露,在投標過程中,一旦發現供應商提供了虛假材料,多數做法是取消該供應商在該采購項目中的投標資格,而選擇向監管部門舉報的并不多,除非這家供應商是在中標之后被發現存在提供虛假材料行為的。
此外,張旭東提到,雖然必要的門檻在一定程度上能夠保證采購活動的質量和效率,但目前部分招標文件存在門檻設置不合理的情況。他舉例,一些項目一定需要供應商在某個行業內具備成功案例,并明確限定這個案例的時間和金額,或者提出采購項目并不需要的認證、檢測等資質要求,“沒有要求的案例或資質怎么辦?供應商只好鋌而走險,弄一個虛假材料試圖蒙混過關。”
多管齊下 防范于未然
內蒙古自治區政府采購中心主任劉恒斌坦言,供應商提供虛假材料的行為確曾多次讓他們陷入“尷尬”境地,為此,他們專門制定了《對投標供應商提供虛假材料的處罰規定》,明確列出了供應商證明材料的組成部分,界定了何為提供虛假材料的行為,并提出了具體處罰措施。
林志平則告訴記者,他們主要從具體的環節中去防范這一現象。例如,對一些不太熟悉、容易出問題的項目進行真實性考察。此外,對于部分大型項目,他們還增加資格預審環節,預審合格的供應商才有資格參與投標。
據天津市財政局政府采購辦公室負責人介紹,該市在當地的供應商誠信管理辦法中,把在投標過程中提供虛假材料的行為列為供應商不誠信行為之一,對那些有不誠信行為記錄的供應商,其在參加政府采購活動時將被進行一定的分數扣減或價格增加。
同樣,浙江省政府采購辦公室也采取嚴格查處的方式去規范供應商的行為。張旭東說,他們已建立起全省統一的信息共享平臺,供應商在省內任何地方的違規和失信行為都將被公示在浙江省政府采購網上,“一處失信,處處受制”的局面讓供應商為違法違規行為付出極大的成本。不僅如此,他們還試圖發揮政策功能等,將供應商的誠信轉換為實際價值。例如在2012年浙江省全省聯動協議供貨招標中,該省根據供應商誠信分值高低對評審分值或報價進行調整。而在全省推行的政府采購支持中小企業貸款中,供應商誠信度被作為銀行審核貸款和決定利率高低的依據。張旭東呼吁,政府采購從業者要不斷推進政府采購的公開公平公正,健全和創新制度,避免供應商鋌而走險,引導他們注重誠信,合法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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