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部委出臺社會組織企業年金新政
兩部委出臺社會組織企業年金新政
人民網北京7月23日電 (史雅喬)記者今天從民政部民間組織管理局獲悉,為進一步推動社會組織健康發展,更好地保障社會組織工作人員退休后的生活,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民政部近日下發《關于鼓勵社會團體、基金會和民辦非企業單位建立企業年金有關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
據民政部民間組織管理局局長王建軍介紹,社會組織建立企業年金制度的確立,是民政部、人社部貫徹黨的十八大關于加快形成現代社會組織體制、改革社會組織管理制度、引導社會組織健康有序發展的重要舉措,也是推動社會組織完善內部治理結構、解除社會組織專職工作人員后顧之憂的重要配套政策之一。
《通知》要求,已經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并履行繳費義務的社會組織,可以建立企業年金。其中工作人員較少的社會組織可以參加企業年金集合計劃;社會組織建立企業年金,應當由社會組織與本單位工會或職工代表通過集體協商確定,并制定企業年金方案。
關于社會組織建立企業年金所需的費用以及企業年金基金的管理,《通知》要求,由社會組織和工作人員共同繳納。社會組織繳費每年不超過本單位上年度工作人員工資總額的十二分之一。社會組織繳費和工作人員個人繳費合計一般不超過本單位上年度工作人員工資總額的六分之一,工作人員個人繳費可以由社會組織從工作人員個人工資中代扣。
社會組織的企業年金基金,按照《企業年金基金管理辦法》的規定,簽訂受托管理合同和委托管理合同,委托具有企業年金基金管理資格的機構,實行市場化投資運營。受托管理合同和委托管理合同,按有關規定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備案。
針對已經建立補充養老保險的社會組織,《通知》要求,逐步將原補充養老保險存量資金納入企業年金管理。
《通知》最后強調,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社會組織企業年金方案及管理合同備案工作,并對社會組織加入企業年金計劃后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各級民政部門可將企業年金實施情況作為社會組織評估工作的考量指標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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