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對供應商偷錄行為說“不”
文劉躍華
案情■■■
2009年9月1日,Y政府采購中心供應商質疑受理辦公室接待了一名外省的S供應商。S供應商要求辦公室負責人受理其對某項目中標結果的質疑。因該項目經辦人員外出辦事未歸,該負責人便一邊讓S供應商休息,一邊認真查看了S供應商遞交的質疑書,并向S供應商指出了其中需要補充證據的地方。S供應商不服,雙方爭議未果。翌日,省財政廳政府采購管理辦公室召集Y政府采購中心有關人員開會,會上出示了一張由S供應商偷錄的光盤,其中是Y政府采購中心質疑受理負責人與S供應商的對話。
分析■■■
政府采購中心受理質疑人員遭遇偷錄,并被供應商作為證據遞交給了采購監管部門。這是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規定》出臺后,在政府采購領域發生的典型的關于偷錄證據案例。筆者認為,在該案例中,有兩個問題值得探討和反思。
問題一:偷錄行為是否合法?
供應商在未征得Y政府采購中心人員同意情況下而對談話內容進行偷錄,這種行為是否合法?
1995年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未經對方當事人同意私自錄音取得的資料能否作為證據使用問題的批復》規定,“未經對方當事人同意私自錄制其談話,系不合法行為,以這種手段取得的錄音資料,不能作為證據使用。”
據此,筆者認為,在本案中,Y政府采購中心質疑案件受理部門負責人與S供應商代表的對話,是一個從純工作角度出發的接觸談話,不是對某個項目中標結果的肯定或否定。Y政府采購中心的質疑受理人員在完全不知被錄音的情況下,敞開心扉與S供應商進行交談,S供應商卻對談話內容進行了實錄。顯然,這種行為侵犯了Y政府采購中心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屬于不合法行為。
問題二:偷錄能否成為證據的構成要件
證據的構成要件有3方面:客觀性、關聯性、合法性。證據的客觀性是指證據應該具有客觀存在的屬性。這一客觀性標準表現在證據的內容必須具有客觀性,必須是對客觀事物的反映。純粹的主觀臆斷、毫無根據的猜測等即使被當事人引為證據,也不具有可采納性。
偷錄,是指制作錄音的一方在對方不知曉的情況下,以特定的人或物為對象制作錄音證據的方法,如使用竊聽器或通過電話搭線進行監聽、以電話答錄機未經對方許可錄音等。1998年7月1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經濟審判方式改革問題的若干規定》的第28條第3項規定,“沒有其他證據印證并有疑點的視聽資料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顯然,根據該規定,在無其他相關證據印證的情況下,僅以偷錄證據材料為證據顯然有違證據客觀性的構成要件。首先偷錄容易造成斷章取義。不同語境中的一句話或一個字有不同的含義。如當事人之間的玩笑話脫離語境就會產生歧義。其次,偷錄無法反映錄制時的情景狀態,被錄制者是否受脅迫、是否處于正常的精神狀態都無法反映,因此很難說其內容是客觀的。
證據的關聯性或相關性,指的是證據必須與需要證明的案件事實或其他爭議事實具有一定的聯系。從司法證明的角度來說,采用證據的關聯性標準要求每一個具體的證據必須對證明案件事實具有實質性的意義。而偷錄證據材料與待證事實之間的關聯性會因脫離一定語言環境和情景狀態而大打折扣。
證據的合法性是指證據的主體、證據的形式、證據的收集程序或提取方法必須符合法律的有關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規定》第70條指出,錄音證據以“合法手段”取得為條件,而何為“合法”則未作出司法解釋。目前,對于偷錄是否侵害了他人合法權益、是否與隱私權發生沖突,法律界尚有爭議。這是因為偷錄因其證據的收集程序或提取方法不合法,其證據材料也不能作為證據使用。
世界各國均規定有非法證據的排除規則,在英美法系國家又稱之為“毒樹毒果”規則,即有毒的樹上結出的果實一定是有毒的。這一理論雖有偏頗,但反映了“私權至上”的法理觀。證據的獲得不能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權益、不得違反社會公共利益和社會公德。采取跟蹤、盯梢、暴力或以某種措施在別人活動場所安裝視聽設備偷拍偷錄等不正當手段獲得的證據材料,均為非法。
啟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規定》是我國第一部比較系統地針對民事訴訟證據問題作出的司法解釋,如何正確理解及運用其中的有關條款是一個重要問題。
筆者認為,對錄音證據的舉證、質證、認證應遵從以下法律規定。一是對視聽資料證據的使用,要辨別真偽,并結合案件的其他證據,審查確定;二是存有疑點的視聽資料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三是視聽資料以合法手段取得并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此外,我國立法應完善民事訴訟證據規則,首先應在法律中對合法取證的合法二字作出精確解釋,或者對非法取證的范圍作限定性解釋;其次,還應在法律上規定一個法官或執法人員自由心證的范圍,盡量減少法官和執法人員行使自由裁量權的偏差,才能有效地促進司法或行政的公正,保證社會生活的正常有序。
同時,政府采購從業人員應當以“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無”自勉,切不可以自己的熱情代替警惕和防范。在政府采購工作中,政府采購人員除了加強業務知識學習外,還需要加強風險防范意識熏陶,培養和鍛煉風險防范和控制的能力。(作者單位:湖南省省直機關政府采購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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