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購新能源汽車應強制執行
政府采購新能源汽車應強制執行
■ 張志勇
日前,國務院印發《關于加快發展節能環保產業的意見》,提出“要完善政府強制采購和優先采購制度”;“政府普通公務用車要優先采購1.8升(含)以下燃油經濟性達到要求的小排量汽車和新能源汽車,擇優選用純電動汽車”;并強調“抓緊研究制定政府機關及公共機構購買新能源汽車的實施方案”。
政府采購新能源汽車的要求,最早見于2009年的《汽車產業調整和振興規劃》。該規劃提出:縣級以上城市人民政府要制訂規劃,優先在城市公交、出租、公務、環衛、郵政、機場等領域推廣使用新能源汽車。
國務院雖然發布了規劃,并且要求有關部門盡快制定和完善各項配套措施,然而,新能源汽車在政府部門的采購與使用卻在3年的規劃實施期間,見效不大。
不過,這份意見已經與2009年的那份文件在內容上有很大的不同。首先,這份意見不僅僅提出了鼓勵私人與公交系統購買新能源汽車的意見,同時,也特別就政府采購新能源汽車提出專門的要求。而且,該份意見為了防止政府采購新能源汽車流于形式與口號,還要求制定政府以及公共機構采購新能源汽車的實施方案,并強調要“抓緊”。因此,新能源汽車進入政府采購與使用已經成為大勢所趨。
盡管如此,政府采購新能源汽車仍然會存在諸多問題。
從該意見的規定中,并沒有突出政府采購新能源汽車要“強制”實施,而只是提出了“優先”采購原則。不管是“擇優”,還是“優先”,都將給政府拖延或者拒絕采購新能源汽車設置方便之門,從而讓政府采購找到諸多不去購買新能源汽車的借口。如果一味強調優先原則,政府采購新能源就有可能存在再次流于形式的后果。
所謂的強制性,即是要規定每一個擁有自主采購權的政府采購單元,在每年的更新車輛(包括新增與淘汰車型換購),必須要有至少一定比例的新能源汽車采購數量,比如50%。同時,強制性還需要包括總體政府用車數量中的新能源汽車購買與使用數量的年度遞增速度。只有通過這樣強制性的政府約束,政府采購新能源汽車才會真正落到實處,成為事實,從而也才能真正觸發中國新能源汽車市場的“發動機”。
大部分人都將新能源汽車遲遲沒有發展起來的原因歸于一般技術與市場原因,比如新能源汽車的充電設施數量極少,新能源汽車技術沒有在市場獲得大規模使用帶來的消費者質疑。這些因素無疑是障礙新能源汽車發展的重要原因。不過,這些原因,在政府采購新能源汽車以后有望一一破解。
由于政府采購新能源汽車數量一次性較多,而且政府部門更多集中辦公,從而帶來較多的新能源汽車使用數量,企業也能從中得到維持充電設施的投入產出回報,消費者的疑慮將會因為政府公務用車的使用而大為減弱。通過在政府市場的試點,企業的產品和服務將日漸成熟,從而為進入私人新能源汽車市場做好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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