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分階段制定目標
日本:分階段制定目標
日本通產省于1997年發表了規定有關單位自主分工的“汽車回收再利用倡議”,制訂了汽車回收再利用率在2002年提高到85%、2015年提高到95%的目標。后于2002年7月末在國會審議通過《汽車回收利用法》,并于2005年1月1日正式頒布實施。該法規定,汽車用戶要交納回收利用費,新車用戶在購買時交納,在用車車主可通過郵局、銀行、便利店等代理機構交納。另外,也可通過年檢的代辦機構交費。交費后車主會獲得蓋章的證明,如果沒有這個證明,車輛不能通過年檢。
2000年頒布和實施的《循環型社會形成推動基本法》對廢棄物的循環利用制訂了詳細的激勵和鼓勵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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