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技術角度看標準
從技術角度看標準
■ 秦志龍
財政部日前發布了《政府機關辦公通用軟件資產配置標準(試行)》(以下簡稱《標準》)。筆者撰寫本文,是想從IT專業技術人員角度重點對《標準》第9條政府機關辦公通用軟件出現下列情形的,可以申請報廢提出一些看法。
第9條第1款已達到規定的最低使用年限,且無法繼續使用的,從字面上看,本規定似乎沒有問題,但實際上,標準制定者沒有真正理解軟件產品與硬件產品存在的質的差別:硬件產品因為存在元器件老化、失效等原因而存在壽命問題,而軟件產品在理論上是不存在壽命問題的(軟件產品因存在缺陷(俗稱bug)而需要修補、完善)。我們在制定標準時應假設軟件產品是成熟而沒有缺陷的(從理論上,供應商銷售的產品應是成熟而沒有缺陷的),所以,軟件產品是不存在因使用年限問題而無法繼續使用的,只要硬件環境不改變,或新的硬件環境仍滿足該軟件的使用要求,該軟件可以永遠使用。
第9條第2款未達到規定的最低使用年限,因技術進步等原因無法繼續使用的,嚴格意義上講,現在許多軟件產品不是因為技術原因而無法繼續使用,而是因為商業原因而無法繼續使用。以微軟公司的Windows操作系統為例,從1985年推出Windows1.0開始,每隔2—3年微軟公司就要推出一款新的操作系統,到2012年的Windows8.0,微軟已推出10多款產品,每個產品壽命不足3年,除了因硬件升級而不得不開發新軟件外,許多產品都是因為商業因素作怪,都是強迫消費的典型案例。從純辦公要求和使用角度講,硬件產品不必升級如此快。在IT領域,消費者都是被生產商誘導和強迫消費的(手機可能是另一個典型案例),所以,本條款實際上為最低使用年限為5年開了口子。筆者以為,可以取消本條款,而是要規定5年內硬件不得報廢,以確保軟件繼續使用。
第9條第3款未達到規定的最低使用年限,因計算機硬件報廢,預裝的操作系統軟件無法繼續使用的,從理論上講,無論操作系統是否預裝,該操作系統本身都是獨立產品,是消費者單獨支付了費用的(預裝的操作系統費用雖然沒有單列,但不表示消費者對該操作系統沒有支付費用),而與硬件產品無關。硬件報廢與否,都不影響該軟件的繼續使用,不存在因計算機硬件報廢,預裝的操作系統軟件無法繼續使用的情況。也就是說,原預裝該軟件的計算機報廢后,該軟件可在另一臺計算機上繼續使用,而不能隨著硬件的報廢而報廢。本條款實際上鼓勵了軟件報廢,是不科學的。
(作者單位:上海市政府采購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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