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家供應商評標結果并列第一,怎么辦?
2家供應商評標結果并列第一,怎么辦?
■ 本報記者 周琳娜
“評標結果顯示,有2家供應商并列第一,怎么辦?”近日,某政府采購中心工作人員小張向記者詢問。
小張告訴記者,最近他負責某單位實驗室設備采購項目,采用綜合評分法評標,結果有2家供應商的得分相同,并且2家的報價也相同。到底該如何選擇?是否可以將2家供應商同時推薦給采購人單位?小張拿不定主意。
其實不只是小張,記者在采訪過程中了解到,遇到類似上述情況并不少見。問及處理辦法,某政府采購中心工作人員表示,首先他們會盡量避免這種情況的出現,“也就是在評標室里統計分數時,一旦發現分值相同的情況,我們會提議評委會重新仔細評比。”該工作人員解釋,“萬一分值就是分不出高低,我們會對比他們的供貨質量、服務等。”而另一家政府采購中心相關負責人介紹,如果遇到分值相同的情況,他們會將2家供應商同時推薦給采購人,讓采購人來自行選擇,“畢竟是采購單位采購東西。”該負責人笑稱。
上述政府采購中心負責人還向記者透露,在實際操作過程中,由采購人隨機選擇、由供應商抽簽決定、本地企業優先、先簽到者優先等等處理得分相同情況的應對辦法都有發生。對此,深圳市財政委政府采購監督管理辦公室汪泳表示,現實中這些做法確有存在,但都是違規的,它是采購代理機構、評標委員會等當事人自由裁量權過度的一種體現。
那么面對供應商得分并列第一的情況,采購執行機構究竟該如何處理呢?廣東高木律師事務所律師楊志堅給出的答案是:“一切以招標文件為準,如果招標文件中沒有明確規定,我個人意見是只能廢標。”
“事實上,采購文件一般情況下都要標明并列情況下如何排列順序的約定。”海口市政府采購中心符海霞說,“如果沒寫清楚,可參考《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五十四條第四款的要求。”
依據《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五十四條第四款的規定,采用最低評標價法評標的,報價相同按技術指標優劣順序排列;采用綜合評分法評標的,得分相同按投標價由低到高順序排列。得分且報價相同的,按技術指標優劣順序排列;采用性價比法評標的,商數得分且報價相同的,按技術指標優劣順序排列。“實際上按照這一規定,排名相同的情況還是會出現,因為技術指標難以量化,指標的優劣如何判斷?誰能判斷?”汪泳提出疑問。
為此,廣西壯族自治區政府采購中心修改了招標文件以防止該類矛盾的發生。“根據經驗,我們把可能出現的情況詳細列出來,以提前作出預判。”廣西壯族自治區政府采購中心法律顧問沈德能介紹,修改后的采購文件會提出3個左右的優先指標,如總分相同時,按照條件A的優劣選擇;總分相同且A相同時,按照條件B的優劣選擇……“如果這些指標都相同,由評標委員會集體討論確定排名,或者都推薦給采購人,由采購人確定其中一名為中標人。”沈德能說。
“所以事先約定很重要。”符海霞表示,“如果沒有約定,建議與監管部門溝通后再做決定。”楊志堅也表示,采取某指標優先、推薦2名中標候選人等辦法的前提,是必須在招標文件中有明確說明,“不能在評標過程中超出或修改招標文件的約定,否則依據69號文的規定,這屬于采購文件存在重大缺陷導致評審工作無法進行的情況,該項目必須廢標,采購人或代理機構應當修改采購文件后重新組織采購活動。”楊志堅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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