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船稅法》明年1月1日起施行
本報訊 記者姚長輝報道 2月25日,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法》。該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與現行車船稅暫行條例相比,新稅法主要有五大變化:
關于征稅范圍。暫行條例規定,車船稅的征稅范圍是依法應當在車船管理部門登記的車船。不需登記的單位內部作業車船不征稅。從車船稅財產稅性質和公平稅負的角度出發,不論車船是否應向管理部門登記,都應納入征稅范圍。新稅法不再按車船是否登記來確定是否具有納稅義務,將征稅范圍統一為本法規定的車船。
關于乘用車計稅依據。暫行條例及實施細則規定,微型、小型客車(乘用車)按輛征收。車船稅作為財產稅,計稅依據理論上應當是評估價值,但由于乘用車數量龐大且分散于千家萬戶,難以進行價值評估。考慮到乘用車的排氣量與其價值總體上存在著正相關關系,新稅法將排氣量作為乘用車計稅依據。
關于稅負結構。主要做了兩方面調整:一方面,為支持交通運輸業發展,新稅法對占汽車總量28%左右的貨車、摩托車以及船舶(游艇除外)仍維持暫行條例稅額幅度不變;對載客9人以上的客車稅額幅度略作提高;另一方面,為更好地發揮車船稅的調節功能,體現對汽車消費和節能減排的政策導向,新稅法對占汽車總量72%左右的乘用車(也就是載客少于9人的汽車)的稅負,按發動機排氣量大小作了降低、不變和提高的結構性調整。一是對占現有乘用車總量87%左右、排氣量在2.0升及以下的乘用車,保持稅額幅度適當降低或維持不變。二是對占現有乘用車總量10%左右、排氣量為2.0升至2.5升(含)的中等排量車,適當調高稅額幅度。三是對占現有乘用車總量3%左右、排氣量為2.5升以上的較大和大排量車,稅額幅度比現行稅額幅度有較大提高。
關于稅收優惠。新稅法除了保留暫行條例規定的相關優惠外,還增加了以下三項優惠規定:一是對節約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車船可以減征或免征車船稅。二是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可以對農村居民擁有并主要在農村地區使用的摩托車、三輪汽車和低速載貨汽車定期減征或免征車船稅。三是對受嚴重自然災害影響、納稅困難以及有其他特殊原因確需減、免稅的,可以減征或免征車船稅。
關于強化征管手段。考慮到機動車數量龐大,稅源分散,僅靠稅務機關自身力量征管難度較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機動車管理機構比較健全,由其對車船稅的征收予以協助,對于提高征收績效、防止稅源流失具有重要作用。為此,新稅法規定:車輛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在申請辦理車輛相關登記、定期檢驗手續時,應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交依法納稅或者免稅證明。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核查后予以辦理相關手續。
據了解,車船稅收入作為地方稅,其收入納入地方預算統一管理,統籌安排,是政府提供公共服務的資金來源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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