謹防物有所值理念異化
謹防物有所值理念異化
■ 郝曉鑫
新形勢下的政府采購制度目標,要從注重“節資防腐”向實現“物有所值”轉變,這一理念在2013年底召開的全國政府采購工作網絡視頻會議上被首次提出后,引發了政府采購界的熱烈討論。筆者認為,物有所值價值理念的提出,適應了政府采購未來發展需要,具有很強的前瞻性、進步性和指導性。結合我國政府采購發展歷程和現狀,其應當作為一項長期追求且不斷完善的長遠目標存在,而當前轉變工作的重點是正確把握“節資防腐”與“物有所值”關系,在繼續發揮“節資防腐”基本功能的同時,防止物有所值制度目標在實踐中被偏離和異化。
合理統籌質量、價格與效率間的關系
筆者認為,“節資防腐”仍是政府采購制度的基本目標,確立物有所值價值理念,不是否定或弱化“節資防腐”功能,而是在此基礎上,合理統籌采購質量、價格與效率三者間的關系,充分發揮其經濟社會政策功能,實現財政支出效益最大化。
堅持“節資防腐”,符合事物發展規律。政府采購具有節約財政支出,推進反腐倡廉,倡導節能環保等多重功能,不同功能性質不同,也有主次之分。政府采購作為財政支出管理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 “節資防腐”是其根本屬性和立身之本。同時,伴隨市場經濟的發展和政府改革的深化,政府采購不同功能的內涵與地位也會相應調整,呈現此消彼長狀態。從政府采購發展歷程看,“節資防腐”既是西方國家創立政府采購制度時設立的基本目標,也是我國引進政府采購制度時追求的首要目標。實踐證明,繼續堅持和完善這一目標,符合經濟發展規律,順應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建設和行政體制改革的客觀需求。
堅持“節資防腐”,與政府施政目標一致。新一屆中央政府成立后,將壓縮政府開支和打擊腐敗現象作為當前施政的重點。為了實現“少花錢、多辦事,縮減三公經費”的目標,中央先后出臺了“八項規定”等系列規定。作為財政支出的重要一環,政府采購發揮“節約資金”功能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同時,將反腐倡廉作為政府采購的重要目標,從源頭預防腐敗,促進廉政建設,既滿足目前反腐倡廉工作的實際需要,也符合將反腐納入法制軌道的制度化要求,能充分體現政府采購制度的價值。
物有所值價值理念缺乏正確認知和制度保障
基于我國政府采購所處發展階段,從業人員專業素質,以及行政權力的擴張性,缺乏正確認知和制度保障基礎的“物有所值”,有被異化為高價采購、權力尋租,乃至攫取部門或行業利益保護傘的可能。
“物有所值”內涵有待進一步明確。作為西方市場經濟國家政府采購理論和實踐的產物,物有所值理念本身經歷了上百年的復雜演變過程,目前仍處于不斷發展變化中。在我國,政府采購制度尚處于早期發展階段,“物有所值”更屬于新鮮事物,梳理現有研究成果,其大致可分為三個層次,一是政府采購活動符合價值規律,采購支出與收益基本相符。二是政府采購質量、價格與效率關系協調合理,有助于提高行政效能。三是綜合平衡節能環保、扶持中小企業等經濟社會政策功能,體現建設現代政府的長遠目標追求。上述不同層次目標的具體內容、實現路徑及檢驗標準、保障制度等都有待深入研究和明確。
存在兩種誤讀。一是將高價采購視為正常現象,認為只要采購品質與支出相符,即使花了高價也很正常,這與追求物美價廉、節約資金的制度目標和勤儉節約、結果正義的傳統文化相沖突。二是盲目追求高標準、高品質,認為“有所值”就是指追求采購質量第一,忽略節約資金,采購質量、價格與效率間的平衡,其他政策功能的發揮,以及政府采購在實現國家治理現代化進程中的作用。
實施路徑和操作手段有待細化。物有所值是西方市場經濟國家普遍實行的采購標準,其實現有賴于成熟的市場經濟體制和完善的法律制度體系。我國現行政府采購法律制度主要圍繞“節資防腐”目標設計,具體條文也是圍繞該目標進行規定。此外,物有所值制度目標內涵豐富,但目前缺乏頂層設計,內部關系尚不明確,能否合理擺布也有疑問,更缺乏具體的實施路徑和操作手段。
此外,物有所值價值理念將賦予采購方更大自由裁量權,在沒有將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前,采購方有濫用權力的沖動。加之從業人員整體水平不高,很難準確把握各方關系,在采購文件及評分辦法中難以準確體現“物有所值”,這會給采購人提供尋租機會。
細化措施促進目標實現
物有所值價值理念的提出固然令人欣喜,但也要清醒地認識到轉變過程中存在的諸多困難和挑戰。只有采取切實有效的措施,通過艱辛的付出,才能有效促進該目標的早日實現。
積極開展理論研究和政策宣傳。通過召開專題研討會形式,組織政府采購業界專家學者,就物有所值價值理念的內涵、與我國現行法律制度的銜接,以及具體實施路徑和步驟等,進行全面深入的探討,力爭達成基本共識。同時形式多樣地開展宣傳,引導社會公眾轉變觀念,樹立正確認知,為實現物有所值制度目標打下堅實基礎。
更加注重頂層設計和制度建設。以實現物有所值為目標,加強頂層設計,并據此全面梳理現行政府采購法律制度,認真開展制度的“廢”“改”“立”等建設工作,確保制度體系的整體性、統一性、協調性與前瞻性。建議在即將出臺的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中明確物有所值的制度目標,闡述“節資防腐”與“物有所值”的關系等。
從嚴控制采購需求和采購標準。堅持分類指導原則,區分“最低價”采購和“物有所值”采購,對計算機、打印機等日常辦公用品實施批量集中采購,不斷擴大適用范圍,并對上述技術、服務標準統一的貨物和服務項目,采用最低價評分法,體現價格優勢和規模效應。對其他較復雜的項目,則可視情況采用綜合評價法,體現“物有所值”要求。同時,發揮采購代理機構作用,合理制定采購標準并嚴格執行,嚴防借“物有所值”之名實行“豪華采購”。
著重突出信息公開和結果評價。進一步加大信息公開力度,建立采購結果評價、考核機制,加強驗收、履約等后續環節管理,實現采購工作從頭到尾的監督,既能有效檢驗物有所值目標是否落到實處,也能有效預防資金濫用現象,為實現“物有所值”制度目標提供有效的路徑和手段。
提高從業人員專業水平。開展以“物有所值”為主題的學習活動,加大政府采購價值理念、政策功能、法律制度、文件編制等方面的教育培訓力度,幫助不斷提高法規理解、文件編制等方面的綜合素質和專業技能,正確把握和行使自由裁量權,推動政府采購業務向專業化方向發展,促進采購質量、價格與效率的內在統一,為實現“物有所值”制度目標提供人力資源保障。
(作者單位:中央民族大學法學院)
責任編輯:lil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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