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有所值”,怎么評判?
“物有所值”,怎么評判?
■ 本報記者 周琳娜
眼下,一場關于政府采購“物有所值”價值目標的大討論正在業內如火如荼地開展。
要從注重節資反腐向實現“物有所值”轉變——2013年全國政府采購工作網絡視頻會議提出這一要求。此后,“物有所值”迅速成為政府采購人關注的焦點。
究竟應如何解讀“物有所值”?它有何社會意義?“值不值”的評判視角和標準是什么?隨著我國政府職能的轉變,“物有所值”是否適合作為現階段政府采購的制度目標?帶著這些問題,記者采訪了業內專家和政府采購工作者。
“物有所值”是目標,也是評價標準
談及如何理解“物有所值”,海南菲迪克招標咨詢有限公司總經理彭時明概括出八個字:物當其用,價當其值。彭時明所說的“物當其用”,是站在需求角度而言的,也就是政府采購需求設定要體現出適用性;而“價當其值”則是從價格角度出發,要求在一定范圍內充分競爭,形成合理成交價。
國家信息中心助理研究員呂漢陽從三個層次闡述了他對“物有所值”的理解。一是直觀上的性價比最高,即價格和性能綜合考慮最優;二是從全生命周期來衡量的價格最優,即從采購、使用到處理的全過程成本最低;三是綜合經濟、社會效益考慮的性價比最高,這需要將質量、價格和效益進行權重分配后綜合評價。
記者發現,性價比、生命周期等是多數受訪者理解“物有所值”的維度。內蒙古政府采購中心主任劉恒斌指出,“物有所值”的內涵并非字面意思那么簡單,必須站在政府職能轉變和體制改革的高度進行解讀。而在浙江省財政廳政府采購監管處張旭東看來,“物有所值”的提出,實際上是提出了政府采購績效理念,也就是該省財政廳廳長錢巨炎所說的“政府采購不只是簡單地‘用好錢’就可以了,而是實現更高層次的目標,即政府意圖。”
事實上,追溯到新公共管理運動的興起,“物有所值”有著深刻的社會意義。“這場運動提倡‘重塑政府’,其要旨是對政府角色進行定位,主張通過民營化等形式,實現決策制定和決策執行相分離。由此必然帶來如何對社會承接主體提供的公共服務進行評價的問題,此時,‘物有所值’恰恰是作為評價標準出現的。”中央財經大學財政學院副院長姜愛華表示,“物有所值”是目標,也是評價標準。
“值不值”的評判視角
作為評價標準,“物有所值”又該以何種視角評判“值不值”?姜愛華給出的答案是基于納稅人的視角。她分析指出,從根源上講,政府采購所用資金是納稅人繳納的稅款,應站在納稅人的角度評判是否達到最佳物有所值。
當然,納稅人和公眾都是抽象概念上的一個集合。姜愛華認為,這個集合數量龐大,且專業知識有限;更重要的是,“物有所值”是個多維度目標,納稅人或公眾很難完全站在國家宏觀調控層面考慮問題。因此,設定“物有所值”的標準是由納稅人的委托代理人——政府根據自身的績效目標來具體實施的。
與其觀點類似,劉恒斌認為政府采購是公共事業,評判“值不值”應該站在公眾立場上進行綜合評價。而從整體上看,評判因素可歸納為以下幾點:項目立項的必要性、采購預算的合理性、采購執行的規范性、政策功能發揮的有效性,以及采購質量、價格和服務等。
不過,呂漢陽認為,“值不值”是對采購項目而言,需要設計一套政府采購績效評價指標體系來評價其“值不值”。彭時明補充說明,具體到采購項目,由于不同性質的項目要實現不同功能,因此“值不值”的評價體系肯定是多元的,不能用一把尺子衡量。某政府采購業內專家則建議,可從項目分類的角度建立評價體系。“如對于維持機關單位運轉的項目,‘值不值’主要考慮適用性和性價比;對于公共服務類的項目,除考慮價格外,還需考慮服務對象的滿意度;對于具有政策導向的項目,不單要考慮經濟性,更多的是其政策效應。”
“值不值”的評判權力
對于“值不值”的評價權力歸屬,呂漢陽認為應該屬于采購人,當然采購人可以授權給采購代理機構。監督權屬于財政部門,社會公眾和媒體有監督的權利。
“在評判‘值不值’的過程中,采購人的‘物有所值’和納稅人的‘物有所值’目標可能發生偏離。”姜愛華提醒道,因此需要借助監管部門來監督“物有所值”的實現過程,并由第三方評估機構評判是否實現了“物有所值”。她告訴記者,在國外,第三方評估對“物有所值”目標的實現起到重要作用。如英國審計署每年需出具約60份公共服務“物有所值報告”,內容涉及主要政府部門、大額支出領域、物有所值的主要風險、熱門話題和對各部門具有戰略意義的事務。
江蘇省政府采購中心副主任龔云峰則提供了另一種思路——采購官員制。在這種制度下,采購官員是采購活動的核心要素,其主要精力將放在“物有所值”的實現上。由于采購官員承擔決策權,因此也應承擔相應的責任,并接受社會監督。
而無論是由采購人評價、第三方評價還是采購官員評價,在呂漢陽看來,這都涉及政府采購監管問題及績效評價問題。他建議,為便于社會公眾和媒體的監督,國家應當立法,規定評價結果信息公開。多數受訪者紛紛表示,實現“物有所值”,還需借助采購行為和采購信息的完全透明化。
采訪中,在肯定“物有所值”制度目標必要性的同時,部分受訪者還表達了他們的憂慮:如果缺乏科學定義和有效引導,這一理念能否得到有效推廣,并真正落到實處?
龔云峰表示,從我國政府采購所處的階段看,要實現“物有所值”需要完善4方面措施:調整相關制度、加強政府采購從業者的職業化建設、完善政府采購評審方式方法、構建良好的社會環境。姜愛華也認為,為實現“物有所值”,還應做好一系列準備工作,如透明的采購制度的實施、以“物有所值”為導向的審計評估機制的建立等。“由于‘物有所值’重視的產品或服務有一定生命周期成本,在編制預算時,不能只考慮一年的投入,而應建立中期預算框架。”她建議。
此外,劉恒斌強調,“物有所值”制度目標的提出,并不意味著否認節約資金和規范程序的重要性。相反,當前規范程序、實現政府采購基礎目標依然十分重要。可以說,“物有所值”理念的引入,對我國政府采購改革和政府職能轉變提出了更高要求。
責任編輯:lil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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