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總局發布納稅信用評價指標和方式
稅務總局發布納稅信用評價指標和方式
年度評價采取扣分制 嚴重失信行為直接判D級
近日,國家稅務總局發布《納稅信用評價指標和評價方式(試行)》(簡稱《評價指標》)。10月1日起,全國稅務系統將據此指標體系,采用年度評價指標得分和直接判級相結合的方式評價納稅人的納稅信用,進一步規范納稅信用管理,保證評價結果的統一性,提高納稅人依法誠信納稅意識和稅法遵從度。
《評價指標》分為納稅人信用歷史信息、稅務內部信息、外部信息三部分,外部信息由外部參考信息和外部評價信息組成。其中,稅務內部信息和外部評價信息將直接影響評價結果,而納稅人信用歷史信息和外部參考信息目前僅記錄,暫不扣分。
據國家稅務總局納稅服務司相關負責人介紹,稅務內部信息包括經常性指標信息和非經常性指標信息。經常性指標信息包括涉稅申報信息、稅(費)款繳納信息、發票與稅控器具信息、登記與賬簿信息4個一級指標,非經常性指標信息包括納稅評估、稅務審計、反避稅調查信息和稅務稽查信息兩個一級指標。
《評價指標》依據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針對納稅人涉稅行為是否違法違規,參考失信行為中體現的納稅人主觀態度、遵從能力、實際結果和失信程度等,分別設計了1分、3分、5分、11分的扣分標準。例如,未按規定保管稅控專用設備造成遺失的按次扣1分,損毀或擅自改動稅控裝置則一次性扣11分。以上信息主要從稅務管理系統中采集。
值得關注的是,納稅人存在稅種優惠資格申報材料虛假、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非善意接收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在規定期限內未補交或足額補繳稅款、滯納金和罰款等行為的將被直接判為D級。
外部評價信息主要指從相關部門取得的影響納稅人納稅信用評價的指標信息,當前主要包括從銀行、工商、海關以及房管、土地管理部門或媒介獲得的信息,如發現納稅人在不同部門之間存在信息不對稱的情形,直接扣11分,這就意味著納稅人的信用評價總分就不可能達到90分,將直接失去獲評納稅信用最高級別—A級的資格。通過新聞媒體或媒介采集的信息稅務機關核實后才會使用。外部參考信息則主要指評價年度相關部門評定的優良信用記錄和不良信用記錄。《評價指標》中增加外部門信用信息記錄的內容,是稅務機關落實《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2014-2020年)》要求,推進納稅信用與社會信用聯動管理,共同營造守信光榮、失信可恥良好社會氛圍的具體體現。
納稅人信用歷史信息包括納稅人的基本信息、評價年度之前的納稅信用記錄以及相關部門評定的優良信用記錄和不良信用記錄。其中,納稅人基本信息將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財務負責人、出納和辦稅人等相關人員信息進行了專門的歸納和記錄,將企業信用與個人誠信緊密聯系。
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發布《納稅信用評價指標和評價方式(試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48號
為規范納稅信用管理和評價,保證納稅信用評價結果的統一性,提高納稅人依法誠信納稅意識和稅法遵從度,根據《納稅信用管理辦法(試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40號),稅務總局制定了《納稅信用評價指標和評價方式(試行)》,現予以發布,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納稅信用評價指標和評價方式(試行)
國家稅務總局
2014年8月25日
責任編輯:lil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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