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購法3處修改獲通過 簡政放權可反腐
政府采購法3處修改獲通過 簡政放權可反腐
近日,政府采購法等五部法律獲得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9月2日,財政部披露出政府采購法三處修改地方,而最大的改動在于取消了采購代理機構資格認定。
現行的政府采購法規定,采購人可以委托經國務院有關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認定資格的采購代理機構,在委托的范圍內辦理政府采購事宜。
而政府采購法草案刪去了有關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認定的規定,同時刪去了相應的法律責任規定。
對此,上海財經大學劉小川教授告訴《第一財經日報》記者,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的取消正是落實國務院簡政放權的要求。
政府采購代理機構,是指取得財政部門認定資格的,依法接受采購人委托,從事政府采購貨物、工程和服務采購代理業務的社會中介機構。
劉小川告訴本報記者,政府采購本來就是買東西,但是由于對政府采購機構有資格認定,就多了一道權力,其中也有尋租空間,滋生腐敗。
目前,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分甲級資質和乙級資質。2012年12月,財政部聯合監察部、審計署和國家預防腐敗局開展了政府采購甲級代理機構專項檢查工作,結果撤銷了北京北科博佳招標代理有限公司、哈爾濱市建設工程招標投標代理有限公司等56家政府采購甲級代理機構的資格。業內人士稱,分包轉包是代理機構常見的問題。
此次草案刪去有關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認定的規定既是利好企業,也是落實國務院提出的簡政放權的要求。
《第一財經日報》記者了解到,2013年12月,國務院取消和下放的68項行政審批項目中,就涉及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機構資格審批、通信建設項目招標 代理機構資質認定等內容。而今年7月9日,國務院常務會議提出,圍繞推進簡政放權,通過政府采購法等法律修正案草案決定,確定將修正案草案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
另外,針對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的處罰也有所變動。
現行采購法第78條規定,采購代理機構在代理政府采購業務中有違法行為的,按照有關法律規定處以罰款,可以依法取消其進行相關業務的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而政府采購法修正案草案規定,采購代理機構在代理政府采購業務中有違法行為的,按照有關法律規定處以罰款,可以在一至三年內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購業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此,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上分組審議政府采購法的鄭功成委員表示,按照現行法律規定對違法行為可以依法取消其進行相關業務的資格,現在草案改成“可以在一至三年內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購業務”,這是將禁業減輕為暫停業,法律責任明顯減輕了。這也得到另外兩位委員的贊同。
不過,劉小川認為,既然前面政府采購代理資格已經取消,那現行法律中的懲罰措施“依法取消其進行相關業務的資格”的說法也不存在,因此不存在法律責任減輕一說。
政府采購是指各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使用財政性資金采購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購目錄以內的或者采購限額標準以上的貨物、工程和服務的行為。 政府采購市場規模日漸龐大,據財政部數據,2013年全國政府采購金額約為16000億元,同比增長17.2%。而在10年前,全國政府采購金額僅1600億元。
責任編輯:lil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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