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時間節點界定供應商質疑資格
從時間節點界定供應商質疑資格
■ 汪才華
近日,某供應商提出的質疑被代理機構以“不是本項目投標人無權提出質疑”為由拒絕受理。這一處理結果在引起了該供應商不滿的同時,也引發了筆者的思考:代理機構應該如何處理該供應商提出的質疑?供應商的質疑資格如何界定?為理清這一概念,筆者建議以購買招標文件和參與投標為時間節點,對供應商概念進行細分。
案例■■■
2014年3月,受某培訓中心委托,A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就該中心綜合樓培訓設備項目組織采購。3月7日,A代理機構在網上發布招標公告,招標公告顯示,該項目招標文件發售期為2014年3月7日至3月14日,投標截止時間為2014年4月1日上午9時30分。
發售期間,共有6家供應商購買了招標文件。2014年3月17日,A代理機構收到甲公司的質疑函,質疑內容為本項目資質門檻過高,存在排斥潛在投標人投標的情形。收到質疑函后,A代理機構以甲公司沒有購買招標文件,視為非本項目的投標人,無權提出質疑為由,拒絕受理質疑。
拒絕受理有違立法宗旨
《政府采購法》第五十二條規定:供應商認為采購文件、采購過程和中標、成交結果使自己的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應知其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向采購人提出質疑。
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質疑的提出有六個要素:一,提出質疑的主體是供應商;二,受理質疑的主體是采購人;三,質疑的三個對象包括采購文件、采購過程和中標(成交)結果;四,質疑的條件是供應商認為其權益受到損害;五,質疑的時間期限為供應商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7日內;六,質疑的形式為書面形式。
本項目受理人為A代理機構,按照委托代理的相關法律規定,代理機構在其資格許可和采購人委托的范圍內開展代理業務,其后果由委托人(采購人)承擔,受理人的資格并沒有問題。但是,A代理機構以甲公司沒有購買招標文件為由拒絕受理甲公司的質疑,這一做法的實質是,A代理機構認為甲公司不是本項目的供應商,因此不認可其質疑主體的資格。從某種意義上來講,這也意味著A代理機構認為購買了招標文件的供應商才可能被認定為本采購項目的供應商。
事實上,以上述理由拒收供應商質疑的現象在實踐中十分普遍。那么,代理機構是否應該受理此類質疑?對此,筆者認為因供應商未購買招標文件而拒絕受理其投訴,這一做法不利于供應商的維權。眾所周知,《政府采購法》的立法宗旨之一是維護政府采購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顯然,這一宗旨對維護處于相對弱勢地位的供應商的合法權益十分必要,但是上述做法有違這一宗旨,損害了政府采購的公平公正。
對供應商概念進行細分
其實,本案還引申出另一個問題:何為政府采購項目的供應商?《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一條規定:供應商是指向采購人提供貨物、工程或者服務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自然人。從這點來看,《政府采購法》定義的供應商似乎是一個非常中性的概念,似乎與采購項目的采購過程無關。而供應商的概念過于寬泛,造成了實踐中對其認定說法不一的情況。
筆者建議,供應商的概念應當從購買招標文件前、購買招標文件后至提交投標文件前、提交投標文件后至中標前、中標后四個階段來進一步細分,因為在這四個階段中,供應商的權利和義務是有所區別的。
具體如何細分,不妨借鑒《招標投標法》的相關規定 。《招標投標法》引入了“投標人”“潛在投標人”“其他利害關系人”三重概念,并在《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第五十四條、第六十條、第七十七條中,對上述三個主體在不同階段提出異議的權利作出了具體規定。如可以對資格預審文件和招標文件提出異議的主體為潛在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可以在開標階段提出異議的主體僅為投標人;可以對評標結果提出異議的主體為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由于《政府采購法》中的“質疑”概念與《招標投標法》中的“異議”概念類似,因此上述對投標人進行細分的做法,有利于處理此類案例,值得業界借鑒和思考。
(作者單位:江西省機電設備招標有限公司)
·觀點·
觀韜律師事務所律師 孟慶亮
在現行政府采購法律制度框架下,供應商質疑是提出投訴的前置爭議解決程序,而結合《政府采購供應商投訴處理辦法》第十條規定,提出質疑的供應商應當是參與所質疑政府采購活動的供應商。
這里涉及“政府采購活動”的認定問題。從采購人及其代理機構角度講,采購人及其代理機構從擬定采購需求、編制信息公告時起,即應認定屬于政府采購活動。招標公告發布,采購活動開始對外部供應商產生影響。從供應商角度講,看到招標公告后與采購方咨詢了解采購信息、采取措施取得采購文件,即開始參與政府采購活動。而對招標公告中存在的不合理條款或要求、采購文件取得過程中存在的不合理限制等,潛在供應商均應當有權提出質疑進而投訴,避免招標文件發售環節的監管空白。
然而,對于招標文件發售期間始終未參與發售活動的情形,可以認定該供應商因未參加政府采購活動,與招標文件沒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采購人及其代理機構就其對招標文件提出的質疑可以不予答復。但根據《政府采購法》第七十條規定,該供應商可以向財政部門提出控告和檢舉,反映相關違法情形,由財政部門通過監督檢查進行監管。
·法條鏈接·
《浙江省政府采購供應商質疑處理辦法》第七條:未進行供應商資格報名或登記(含網上報名登記)的供應商,應視為未參加政府采購活動,一般不得提出質疑,但因供應商資格條件受到限制、報名時間設定不符合有關規定等原因使供應商不能參加報名或登記的除外。
《海口市政府采購供應商質疑投訴處理暫行辦法》第九條:沒有購買采購文件的供應商,應視為未參加政府采購活動,一般不得提出質疑,但因供應商資格條件受到限制等原因使供應商不能購買采購文件的除外。
(文字/周琳娜)
責任編輯:lil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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