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細化規定供應商質疑投訴事宜
遼寧細化規定供應商質疑投訴事宜
本報訊 記者邊琛瑤 通訊員沈昱報道 在政府采購活動中,符合哪些條件的供應商有資格質疑投訴?能否重復質疑?質疑和投訴的詳細流程是什么?近日,遼寧省印發《政府采購供應商質疑投訴處理暫行規定》,對相關問題作出細化規定。
據了解,早在2004年8月,財政部即出臺《政府采購供應商投訴處理辦法》(財政部令第20號),對供應商投訴處理工作進行明確。“在實際工作中,我們發現供應商的維權意識越來越強,但無效質疑、惡意投訴的現象也日漸增多,一些問題難以找到有效的解決方案。為此,我們匯總分析了近年來缺乏依據或易產生混淆的質疑投訴事項,并征求了相關代理機構的意見,研究制定了這一《規定》,進一步規范政府采購供應商質疑投訴處理工作,建立公正、透明、高效的政府采購質疑投訴處理機制,保護參加政府采購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遼寧省財政廳政府采購監督管理處相關負責人介紹說。
《規定》共六章五十四條,對“質疑提出、受理及答復”“投訴提出、受理及處理”“質疑、投訴通用規定”“法律責任”等問題分別作出規定。
在質疑提出環節,《規定》對質疑者的條件進行了明確,要求質疑供應商是直接參加政府采購活動的供應商,未提交投標報價文件的供應商不得就投標報價截止時間后的采購過程、采購結果提出質疑。結合今年實施的《政府采購非招標采購方式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74號),《規定》還提出,采用非招標方式進行采購的,供應商認為采購文件及其補充文件內容使其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在采購文件公告期滿前進行質疑。答復完成后,相應公告期按照法律規定的期限順延。
在質疑受理環節,《規定》明確,采購文件經過質疑并修改相關內容重新發布后,對于在首次發布時間內沒有提出質疑的內容,供應商再次提出質疑的,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不予受理。
在質疑答復環節,針對供應商對采購文件提出質疑、對采購組織程序提出質疑、對評標(評審)過程或采購結果提出質疑等情況,《規定》分別作出詳細規定。同時提出,在質疑處理過程中,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委托專業機構或申請有關部門出具專業意見的,或者發現有足以導致采購結果無效的情形,建議財政部門暫停政府采購活動;凡質疑的項目,在作出質疑答復之前,采購活動暫停,并要求政府采購評審專家配合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答復供應商的詢問和質疑。
在投訴提出環節,《規定》強調,投訴人捏造事實、提供虛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證明材料進行投訴的,財政部門不予受理。在投訴受理環節,要求財政部門對收到的投訴書進行登記和審查,并在5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受理,超過5個工作日視為已經受理。在投訴處理環節,財政部門需要檢驗、檢測、鑒定、專家評審、取得相關證明以及需要投訴人補正材料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投訴處理期限內。財政部門終止投訴處理后,投訴人不得以同一投訴事項和理由再次提起投訴。
此外,《規定》還以附件形式發布了政府采購供應商質疑投訴登記表、政府采購質疑書等17個參考文件,以規范質疑及答復、投訴及處理的文本格式,提高投訴質疑處理效率。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對供應商質疑進行答復、財政部門處理供應商投訴形成的所有文件和其他介質材料,將按照政府采購檔案管理的規定進行立卷、歸檔。
責任編輯:lil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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