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規范選擇PPP項目合作伙伴
國務院:規范選擇PPP項目合作伙伴
政府有關部門要制定管理辦法,盡快發布標準合同范本,對PPP項目的業主選擇、價格管理、回報方式、服務標準、信息披露、違約處罰等進行詳細規定
本報訊 11月26日,國務院發布《關于創新重點領域投融資機制鼓勵社會投資的指導意見》,要求建立健全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機制,規范選擇PPP項目合作伙伴。同時明確,建立獨立、透明、可問責、專業化的PPP項目監管體系,盡快發布標準合同范本。
《意見》指出,為充分調動社會投資積極性,切實發揮好投資對經濟增長的關鍵作用,要進一步打破行業壟斷和市場壁壘,降低準入門檻,建立公平開放透明的市場規則,營造權利平等、機會平等、規則平等的投資環境。
《意見》強調,進一步創新投融資方式,建立健全PPP機制,引入社會資本,增強公共產品供給能力。認真總結經驗,加強政策引導,在公共服務、資源環境、生態保護、基礎設施等領域,積極推廣PPP模式,規范選擇項目合作伙伴。政府有關部門要嚴格按照預算管理有關法律法規,完善財政補貼制度,切實控制和防范財政風險。健全PPP模式的法規體系,保障項目順利運行。鼓勵通過PPP方式盤活存量資源,變現資金要用于重點領域建設。
《意見》要求,規范合作關系,保障各方利益。政府有關部門要制定管理辦法,盡快發布標準合同范本,對PPP項目的業主選擇、價格管理、回報方式、服務標準、信息披露、違約處罰、政府接管以及評估論證等進行詳細規定,規范合作關系。
健全風險防范和監督機制。政府和投資者應對PPP項目可能產生的政策風險、商業風險、環境風險、法律風險等進行充分論證,完善合同設計,健全糾紛解決和風險防范機制。建立獨立、透明、可問責、專業化的PPP項目監管體系,形成由政府監管部門、投資者、社會公眾、專家、媒體等共同參與的監督機制。
此外,還應健全退出機制。政府要與投資者明確PPP項目的退出路徑,保障項目持續穩定運行。項目合作結束后,政府應組織做好接管工作,妥善處理投資回收、資產處理等事宜。
針對公共服務、資源環境、生態建設、基礎設施等經濟社會發展的薄弱環節,《意見》提出了放開市場準入、創新投資運營機制、推進投資主體多元化、完善價格形成機制等措施。其中明確,創新生態環保投資運營機制。在電力、鋼鐵等重點行業以及開發區(工業園區)污染治理等領域,大力推行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通過委托治理服務、托管運營服務等方式,由排污企業付費購買專業環境服務公司的治污減排服務,提高污染治理的產業化、專業化程度。穩妥推進政府向社會購買環境監測服務。積極推動社會資本參與市政基礎設施建設運營。通過特許經營、投資補助、政府購買服務等多種方式,鼓勵社會資本投資城鎮供水、供熱、燃氣、污水垃圾處理等市政基礎設施項目,政府依法選擇符合要求的經營者。創新融資方式拓寬融資渠道,支持開展排污權、收費權、購買服務協議預期收益質押等擔保貸款業務。(宗禾)
責任編輯:lil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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