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發布PPP操作指南明確競爭性磋商程序
財政部發布PPP操作指南明確競爭性磋商程序
本報訊 記者戎素梅報道 財政部12月4日下發《關于印發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試行)的通知》(財金〔2014〕113號),規范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PPP)項目識別、準備、采購、執行、移交各環節操作流程,并對PPP項目采購方式作出詳細規定。
《操作指南》共分總則、項目識別、項目準備、項目采購、項目執行、項目移交、附則七章,三十七條。其中規定,PPP項目采購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及相關規章制度執行,采購方式包括公開招標、競爭性談判、邀請招標、競爭性磋商和單一來源采購。項目實施機構應根據項目采購需求特點,依法選擇適當采購方式。公開招標主要適用于核心邊界條件和技術經濟參數明確、完整、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府采購政策,且采購中不作更改的項目。
在項目采購流程上,項目實施機構應根據項目需要準備資格預審文件,發布資格預審公告,邀請社會資本和與其合作的金融機構參與資格預審,并將資格預審的評審報告提交財政部門(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中心)備案。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的時間自公告發布之日起不得少于15個工作日。項目實施機構應成立專門的采購結果確認談判工作組,按照候選社會資本的排名,依次與候選社會資本及與其合作的金融機構就合同中可變的細節問題進行合同簽署前的確認談判,率先達成一致的即為中選者。確認談判完成后,項目實施機構應與中選社會資本簽署確認談判備忘錄,并公示采購結果等內容,公示期不得少于5個工作日。公示期滿無異議的項目合同,應在政府審核同意后,由項目實施機構與中選社會資本簽署。項目實施機構應在項目合同簽訂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將項目合同在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指定的媒體上公告。
PPP項目采用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單一來源采購方式開展采購的,按照政府采購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執行。采用競爭性磋商采購方式開展采購的,按照下列基本程序進行:
采購公告發布及報名。競爭性磋商公告應在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指定的媒體上發布。公告應包括項目實施機構和項目名稱、項目結構和核心邊界條件、是否允許未進行資格預審的社會資本參與采購活動等內容。提交響應文件的時間自公告發布之日起不得少于10日。
資格審查及采購文件發售。已進行資格預審的,評審小組在評審階段不再對社會資本資格進行審查。允許進行資格后審的,由評審小組在響應文件評審環節對社會資本進行資格審查。采購文件售價不得以營利為目的。采購文件的發售期限自開始之日起不得少于5個工作日。
采購文件的澄清或修改。提交首次響應文件截止之日前,實施機構可對已發出的采購文件進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澄清或修改的內容應作為采購文件的組成部分。澄清或修改的內容可能影響響應文件編制的,實施機構應在提交首次響應文件截止時間至少5日前,書面通知所有獲取采購文件的社會資本;不足5日的,應順延提交響應文件的截止時間。
響應文件評審。項目實施機構應按照采購文件規定組織響應文件的接收和開啟。評審小組對響應文件進行兩階段評審。第一階段,確定最終采購需求方案。評審小組可與社會資本進行多輪談判。具體程序按照《政府采購非招標方式管理辦法》及有關規定執行。第二階段為綜合評分。最終采購需求方案確定后,由評審小組對社會資本提交的最終響應文件進行綜合評分,編寫評審報告,并提交候選社會資本的排序名單。具體程序按照《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及有關規定執行。
各級財政部門應加強對PPP項目采購活動的監督檢查,及時處理采購活動中的違法違規行為。項目實施機構應在資格預審公告、采購公告等文件中,列明對本國社會資本的優惠措施及幅度、外方社會資本采購我國生產的貨物和服務要求等相關政府采購政策,以及對社會資本參與采購活動和履約保證的強制擔保要求。
《操作指南》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責任編輯:lil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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