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點維修實行公示制
■ 本報記者 王曉清
近日,河北省保定市財政局向市直各行政事業單位、各定點維修廠等發布了《關于2011年度公務用車定點維修有關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對維修期限、范圍、內容,以及定點維修企業公示工時定額、材料價格、服務措施等具體要求做出了明示。該《通知》于2011年4月1日起執行。
保定市政府采購中心日前經過公開招標,確定了34家供應商為2011年保定市公務用車定點維修企業。
定點企業不能維修需出具證明
據了解,本次招標確定的定點維修服務有效期為1年,從2011年4月1日至2012年3月31日。各送修單位對定點維修廠不能維修的車輛,應當由定點維修廠出具不能維修的證明,方可到非定點維修廠維修。各送修單位因公需帶車到埠外出差、開會,為確保行車安全,應先將公務車送定點維修廠進行檢測,以防意外情況發生。因公在埠外突發車輛故障需要維修的,憑在外地車輛維修清單和正式發票,由經辦人附說明,證明人及單位主管領導簽字后,進行財務結算。
維修企業需實行價格、服務公示
《通知》表明,定點維修事項包括:市屬行政事業單位、省駐保單位可根據所在地理位置、定點維修企業技術水平、設備情況、服務質量、服務水平、維修環境及車輛情況,在中標的維修企業中自行選擇汽車維修企業,辦理定點維修事宜。未按規定在定點維修企業維修的,按違反《政府采購法》和財務規定處理。
各送修單位可與定點維修企業簽訂公務車定點維修合同,明確雙方的責任、權利和義務。
《通知》要求實行公示制度,各定點維修企業要統一懸掛“保定市行政事業單位公務用車定點維修企業”銅牌,并在單位明顯的位置公布汽車維修工時定額、材料價格、服務措施、聯系方式和監督辦法,以及公示承諾的機動車維修質量保證期、業務流程圖,以便各送修單位查詢和監督。
一年三次以上投訴或被取消維修資格
關于維修費用結算,《通知》中表示,各定點維修廠必須嚴格按照投標服務承諾書及合同書的條款,為行政事業單位提供符合國家質量標準要求的正品配件材料,確保按投標承諾報價與送修單位進行結算(按實際發生的項目計算)。送修單位要及時與定點維修企業結算車輛維修費用,不得無故拖欠維修費用,不得跨年度結算和惡意拖欠修理費,不得向企業提出超越政府采購協議以外的無理要求。
《通知》中還明確,各行政事業單位要切實做好本單位車輛維修管理工作,督促有關人員自覺遵守政府采購有關法律法規,將公務用車送到定點維修廠進行維修。
定點維修企業應提高服務質量和維修效率,改進服務態度,自覺接受有關部門監督。市政府采購辦公室將會同有關部門對定點維修廠車輛維修履行服務承諾情況進行定期和不定期檢查,并將檢查情況向社會公布。對違反合同約定和服務承諾,一年內三次以上投訴屬實的,取消定點維修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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