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買服務須厘清職責與范圍
政府買服務須厘清職責與范圍
政府采購快速發展的同時,“天價”采購現象也不時發生,其背后常與政府采購中的嚴重違法、腐敗等行為相關聯。要在體制、機制上做好準備,以避免“決策”執行過程中被歪曲走樣,真正實現政府購買服務的初衷和目標
近日,財政部和民政部聯合下發《關于支持和規范社會組織承接政府購買服務的通知》。《通知》提出,要按照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原則,逐步擴大承接政府購買服務的范圍和規模;在購買民生保障、社會治理、行業管理等公共服務項目時,同等條件下優先向社會組織購買。據報道,我國已有10多個省份出臺了政府購買社會服務的有關實施意見。
政府向社會購買服務,是轉變政府職能的重要內容,旨在通過發揮市場機制作用,把政府直接向社會公眾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務事項,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備條件的社會力量承擔,并由政府根據服務數量和質量向其支付費用。這種方式在現實中早已存在,其中一個重要模式就是政府采購。現在再次強調,目的在于盡可能擴大政府向社會購買服務的范圍,解決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務質量效率不高、規模不足和不平衡等突出問題,以構建多層次、多方式的公共服務供給體系,提供更加方便、快捷、優質、高效的公共服務。
據統計,從2002年到2012年,全國政府采購規模由1009億元增加到13977億元,占財政支出的比重也相應由4.6%提高到11.1%,購買的項目從最初的辦公設備,到如今擴展為貨物、工程、服務等100多個項目。政府采購快速發展的同時,“天價”采購現象也不時發生。其背后常與政府采購中的嚴重違法、腐敗等行為相關聯,備受社會關注。
面對新一輪范圍更廣、幅度更大的政府采購,政府該如何應對,以避免“決策”執行過程中被歪曲走樣,真正實現政府購買服務的初衷和目標,值得研究和探討。筆者認為,這需要在體制、機制上做好準備。
首先,明確購買服務的范圍。理性來看,政府只能在下列兩種情況下,向社會購買服務:一是政府本身無法提供的;二是政府本身能夠提供,但向社會購買更有效率、更經濟的服務。如果政府自身能提供,而又沒有明確的證據表明向社會購買更有效率、更經濟,則不應購買,以防止出現政府工作人員無事可做,而大量工作卻向社會購買的情況。這種“購買”行為,不僅降低政府機關的工作效率,而且滋生大量的腐敗行為。如果政府權力不明晰,購買公務服務很可能會成為政府機關工作人員減輕自己的責任、變相增加財政開支的借口。
其次,明確購買的程序和責任。從以往政府采購的實踐看,有些項目,按規定必須公開招標,但往往被拆分,以規避公開招標;有些項目,公開招標時合同金額較低,但項目完工時的結算金額超過招標合同金額的一倍甚至數倍。政府向社會購買服務,意味著政府配置資源的權力擴大。現有的《政府采購法》和《招標投標法》雖然規定了相關責任,但比較宏觀和模糊。從查處案件的實際看,查處的主要是購買主體的貪腐行為。而對于不作為,把關不嚴導致的購買的商品價高質低、工程質量較差行為,很少追究責任。因此,建議修訂政府采購的相關法律,細化各環節的程序,明確各主體的責任,建立責任倒查和終身負責制。
再次,建立全國或者全省統一的信息披露渠道、獨立的監督機制和有效的供應商權利救濟機制。經驗表明,在法規和監管不到位的情況下,掌握采購權力的個別政府機關工作人員很可能以購買公共服務的名義向特定社會組織輸送經濟利益,從而形成了特殊的權錢交易現象。建立規范、透明、廣泛的信息披露機制,能夠保證所有合格供應商均有平等的競爭機會,參與公平競爭的供應商越多,采購部門腐敗的概率和空間就越小,最終成交的采購價格也就越接近市場成本,所獲取的貨物、工程和服務,也就物有所值。(張媛媛)
責任編輯:lil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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