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購法實施條例制定可借鑒《示范法》
本報訊 記者王珅報道“擬議中的《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應考慮借鑒新修訂的《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公共采購示范法》中的部分內容,從而在《政府采購法》的基本原則框架下,制定符合我國科學發展觀所需的延伸性規定或擴大性解釋。”日前,清華大學公共管理學院教授于安談及新修訂的《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公共采購示范法》對我國政府采購立法的借鑒意義時作了上述表示。
作為聯合國貿易法委員會第一工作組中國代表團成員,于安近期赴美參加了在紐約聯合國總部召開的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第20屆會議。記者在其回國后第一時間就新修訂的《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公共采購示范法》(此前稱《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貨物、工程和服務采購示范法》,工作組第19屆會議決定改為《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公共采購示范法》,以下簡稱《示范法》)及其《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公共采購示范法頒布指南》對我國政府采購工作的借鑒意義等問題對于安進行了采訪。于安認為,修訂后的《示范法》中的部分內容可能會挑戰傳統觀念,并給政府采購制度設計和人們認識上帶來較大的變化,這些內容包括政府采購立法的基本宗旨、反壟斷、法律適用范圍及政府采購合同履行等許多方面。
據于安透露,修訂后的《示范法》(指南)專門對有關采購資金使用效益的物有所值概念作出解釋,認為物有所值應是包含多種因素的開放式概念。于安介紹說,《示范法》(指南)認為公共采購的物有所值應當是在產品滿足用戶需要的基礎上,考慮采購項目對社會的影響,包括環境因素和其他相關方面。這一解釋將對我國現有的一些理念產生根本性挑戰并給予極大的啟發,有助于我國對采購資金使用效益作出內涵更豐富、更科學的定義。于安認為,我國《政府采購法》將提高采購資金的使用效益作為立法的基本宗旨之一,但是在實際工作中往往被狹隘地理解為僅僅是減少采購資金的支出。“因此,在資金使用效益的問題上,擬議中的《條例》可參考《示范法》(指南)的解釋和我國的政府采購政策,對我國《政府采購法》的采購資金使用效益進行開放式、多元素的擴大性立法解釋。這是回應實際工作所需要的,在法律上也是可能的。”于安如是說。
此外,修訂后的《示范法》(指南)也正面提及了反壟斷問題。“在實際采購中,許多品牌憑借其技術優勢頻頻中標,從而出現重復采購、長期采購的現象。這些項目的中標人雖然是通過競爭來確定的,但在事實上卻構成了壟斷。”于安表示,壟斷損害了競爭,競爭是政府采購制度最根本的功能之一——通過競爭來提高采購資金使用效益,因而我國在制定《條例》時應考慮如何處理這一問題。
據悉,修訂后的《示范法》(指南)還在法律適用范圍方面提出應考慮適用雇傭和平等社會性立法,正視對勞動者的保護。于安認為,我國《政府采購法》在立法時注重強調市場和經濟效益,而在對勞動者的保護、追求公平正義方面做得不夠完整。因而,他呼吁,擬議中的《條例》應彌補對這類問題的缺憾,將社會主義國家保護勞動者的作用加以強調。
據于安介紹,本屆會議提出“合同履行有可能嚴重削弱合同訂立時所取得的效果”,同時,多國代表在此問題上達成了共識,并表示今后要投入力量研究政府采購合同履行的問題,并作為今后進一步完善政府采購工作的重要內容之一。
據了解,于2010年11月的第19屆會議最后修訂的《示范法》將一并提交給將于今年6月在維也納召開的國際貿易法委員會進行審議,審議通過后,《示范法》將正式頒布。《示范法》的制定力圖反映多數國家在政府采購實踐中總結的成功的經驗和出現的問題和不足,它的基礎正日益擴大和更具有廣泛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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