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標該不該廢?
深水區
這個標該不該廢?
以一樁投訴案例為尺,“丈量”投標人知情權邊界
·案情回顧·
2014年2月,新華招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華”)接受國家旅游局委托,代理該局旅游宣傳品設計項目(編號XHTC-FW-2014-1001),中標人將為預算達1400萬元的旅游(產品)專冊、旅游指南兩個分包提供服務。4月9日,發布中標公告,中國鐵道出版社中標。
投標人北京興旅國際傳媒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興旅”)就中標結果公告向新華提出質疑,新華相關負責人口頭說明因興旅的投標文件中未提供部分資格證明材料,被作為無效投標處理;但新華書面回函中未對興旅的質疑給予回復。興旅向財政部投訴,財政部經審查,決定撤銷合同,責令采購人重新開展采購活動,并責令新華進行整改。
■ 本報記者 張靜遠
投標人所有的質疑,代理機構都必須答復嗎?投標文件前后不一致只是微不足道的小瑕疵嗎?投標人的知情權到底應如何界定?這些問題集中在財政部處理的一樁投訴案里暴露出來。
采購單位有無解釋義務
新華書面回函中未對興旅的質疑給予回復,理由是招標文件規定“無向投標方解釋其中標或未中標原因的義務”。政府采購法第51條明文規定“供應商對政府采購活動事項有疑問的,可以向采購人提出詢問,采購人應當及時做答復”,新華在招標文件里如此規定,是不是也太明目張膽了?
說起這個案子,新華的相關當事人一肚子委屈。在他看來,雖然招標文件中確實寫了“無論投標結果如何,招標方均無向投標方解釋其中標或未中標原因的義務”,但新華其實給興旅作了書面回函,其中重申了沒有相關解釋義務的招標文件條款。從行為上看,新華確實對質疑作了答復,因而沒有違法。
新華的解釋沒有得到業內律師的支持。北京齊致律師事務所律師馬明德認為,政府采購法規定的是答復,而不是書面回函。該案例里,回函不能等同于答復,這一做法侵犯了供應商的知情權。廣西政府采購中心顧問律師沈德能說:“招標方沒有針對質疑事項逐一答復,只是簡單講了一些原則和空話?!边@樣的答復招致投訴是必然的結果。
對于律師觀點,新華并不認同。相關當事人表示,如果供應商質疑的是開標過程、評標現場布置等因素,代理機構有能力做答復;但是,供應商如果質疑評標結果,那么代理機構沒有答復的能力,因為代理機構沒有參與評標。
國信招標集團總工程師荊貴鎖就新華的說法介紹了他們的經驗。當供應商向評標結果發出質疑時,國信一般會組織評審專家進行復核。荊貴鎖稱,這一做法是有法律依據的:第一,《關于進一步規范政府采購評審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財庫[2012]69號)要求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組織原評審委員會協助處理質疑事項,并依據評審委員會出具的意見進行答復;第二,評審專家有義務“解答有關方面對政府采購評審工作中有關問題的咨詢或質疑”,這是依據《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的規定。據此,荊貴鎖認為,如果代理機構沒有組織原評審委員會協助處理質疑事項,則有代理機構失職之嫌;如果代理機構組織了復核,但專家拒絕參加,則該項目的評審專家應受到財政部的通報批評。
招標文件這樣編行不行
“相較于代理機構是否有向投標方解釋其中標或未中標原因的義務,具體該如何答復質疑等問題,我更關注這個案例中招標文件前后不一致的情況?!北本┦姓少徶行姆深檰枏埨卒h認為,從財政部的處理結果看,前者是財政部要求新華整改的原因,而后者則是該項目最終被責令廢標的關鍵。
據了解,興旅發起質疑的緣由是不服氣中標結果,因為投標文件中沒有提供的編輯、編審資格證書復印件,并不是招標文件明確要求的文件。新華對此也振振有詞:這項資格條件在招標文件中的“投標人須知前附表”里已經列明,“投標格式”這一章節對此不再重復,興旅公司是因為自己沒有通讀招標文件而導致的投標無效,責任應當由興旅承擔。
采訪中,業內專家普遍認為,這一看起來微不足道的“小問題”容易讓投標人產生誤解,侵犯了投標人的知情權,它才是造成招標文件實質性條款規定不夠明確的“罪魁禍首”。
張雷鋒告訴《中國政府采購報》記者,該招標文件的瑕疵在于,必要條件不等于必須要被證明的條件?!罢袠宋募幸幎吮匾獥l件,又沒有說明缺少該必要條件之一投標文件即無效,如果沒有說明就判定興旅公司的投標無效,則是有問題的。”張雷鋒說。
上海百通項目管理咨詢有限公司工作人員張志軍也認為這一招標文件確有歧義。他告訴記者,招標文件中的供應商資格條件和資格證明文件不一致,可以理解為:招標方不要求投標人提供所有的資格證明文件,部分資格條件僅需書面承諾即可。如果供應商依照這一思路理解招標文件,就很有可能不再額外提供其他材料。
中機國際招標公司副總經理岳小川向記者闡述了一份合格招標文件關于資格條件規定的3條標準:一是投標人應具備的資格條件;二是投標人應提供的資格證明文件,該文件應當能夠證明其符合要求;三是根據資格證明文件判定是否符合要求的標準和辦法?!氨卷椖恐校袠宋募兄灰幎送稑巳藨邆涞馁Y格條件,而要求投標人提供的資格證明文件與其不對應,造成無法評審和判別,誤導了投標人和評標委員會,影響了評標及結果?!?/p>
評審專家是否有責任
在當日的評標現場,興旅的投標行為被評審專家判定為無效投標,這是該項目評審委員會的集體決定。招標文件沒有將缺乏相關文件規定為無效投標條件,專家是否可以通過討論決定無效投標?
張雷鋒認為,評審專家的判定缺乏依據:“招標文件不僅規定了投標人應提供的材料,還要相應地對如果沒有提供如何處理做出規定。該招標文件只是在投標格式一欄提出應提交的文件,而沒有明確說明如不提供,則投標無效。因此評審專家判定投標人投標無效的做法缺乏依據,是以習慣做法代替嚴謹的招標文件評標條款?!?/p>
“依據是69號文的規定,作為評委,評審專家是不能在評審過程中擅自修改或細化評審標準的。此時應停止評審工作,待修改完文件后再進行采購活動。”廣東高木律師事務所律師楊志堅對記者說。此外,岳小川還提出,評審專家不僅應當依據69號文的規定停止評審,還應當報告監督部門后重新招標。
不過,69號文沒有提出違反相關規定的處理措施,對此,南開大學法學院教授何紅鋒表示,一方面,政府采購法律體系對專家的處理較為寬松,《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僅就有明顯傾向、泄露秘密等嚴重行為作出處理規定,專家失職行為沒有相應的追究體系;另一方面,評審委員會是一個松散的臨時組織,無法承擔法律責任,除非某個評審委員個人有明顯違法行為。何紅鋒希望政府采購法律法規能夠進一步完善對評審委員會的定位和管理。
中央財經大學政府管理學院教授徐煥東提出,應設置更加詳細的評審專家準入門檻,同時發揮行業自律組織作用,促進專家的職業化。“例如可規定評審專家必須持證上崗,如違規評標三次就停業半年等。這樣,專家不認真對待評標工作,就等于自砸飯碗?!?/p>
責任編輯:lil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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