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州立規讓競爭性磋商步入正軌
蘇州立規讓競爭性磋商步入正軌
出臺《關于進一步加強政府采購競爭性磋商監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對競爭性磋商適用范圍、監管程序等內容進行規范
本報訊 記者邊琛瑤報道 今年以來,江蘇省蘇州市通過更新相關管理系統、進行試點等方式積極推進政府采購競爭性磋商工作。近日,蘇州市財政局政府采購處根據部分項目試點情況提出具體意見,以進一步加強政府采購競爭性磋商監督管理工作。
競爭性磋商政府采購方式是為深化政府采購制度改革,適應推進政府購買服務、推廣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模式等工作需要而新設的一種重要的采購方式。據蘇州市財政局政府采購處處長吳果偉介紹,自財政部印發《政府采購競爭性磋商采購方式管理暫行辦法》以來,蘇州市積極推動試點工作,在相關管理系統中增設競爭性磋商方式內容,明確競爭性磋商統一編號。截至目前,該市已通過競爭性磋商采購方式開展了四五項政府采購項目,范圍涵蓋物業、保潔等政府購買服務項目。“通過試點我們發現,一些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對于競爭性磋商的界定、適用范圍等概念比較含糊,甚至隨意使用競爭性磋商以規避最低價中標。”吳果偉告訴記者,與競爭性談判這一追求低價的采購方式相比,競爭性磋商更注重性價比,以實現政府采購物有所值的目標。而對于一些基本的服務類項目,由于其服務內容不存在特殊性,70%的技術服務評分無太大意義。“因此,我們下發了《關于進一步加強政府采購競爭性磋商監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在財政部文件的基礎上對相關概念及操作進行更詳細的規定和說明,以規范競爭性磋商的日常監管工作。”吳果偉說。
通知對競爭性磋商方式的適用范圍進行明確,規定競爭性磋商主要用于技術復雜或者性質特殊,不能確定詳細規格特殊原因不能計算出價格總額,市場競爭不充分等項目。各采購單位不能隨意選擇,也不能簡單地認為服務類采購均可適用競爭性磋商方式。應針對具體采購項目特點和要求,嚴格適用相關法律法規,選擇采取競爭性磋商方式。
同時,通知還進一步完善了競爭性磋商方式事前監管程序,要求達到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的貨物、服務采購項目,擬采用競爭性磋商采購方式的,采購單位應在采購活動開始前報經主管預算單位同意后,按照政府采購方式變更的規定和流程報采購處批準后實施;未達到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的貨物、服務采購項目,采購單位、代理機構應在采購活動開始前對照相關規定,制作書面說明,寫明項目的要求及選擇競爭性磋商方式的理由,經主管預算單位蓋章同意后,報采購處核準后實施。
此外,對于如何提高競爭性磋商文件制作質量,通知中也有具體說明。采購單位、代理機構應嚴格按照相關法規規定的競爭性磋商文件制作要求,科學合理制作磋商文件。監管部門將加強磋商文件的抽查,對相關違規問題及時進行處理。
據了解,蘇州今后將開展競爭性磋商系列培訓,邀請參與試點的采購人及代理機構分享相關經驗,對政府采購當事人進行專題輔導。并更加注重對評審專家的培訓,確保評審環節公平公正,實現采購的物有所值。
責任編輯:lil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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