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要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自查整改
浙江要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自查整改
內容涉及開展政府采購活動的13個重點問題;清理整改結果須在6月30日前報同級財政部門,并在辦公場所的顯著位置公布《自查清理整改情況表》
本報訊 浙江省財政廳日前下發通知,要求各地根據財政部的要求,對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開展政府采購活動中存在的問題進行自查、清理和整改。
通知明確,全省各市、縣(市、區)財政局、政府集中采購機構,浙江省政府采購中心應根據財政部下發的《關于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開展政府采購活動有關問題的通知》要求對開展政府采購活動中存在的問題進行自查清理和整改。各級財政部門要加強對同級集中采購機構的工作監督。各集中采購機構應于2015年6月30日前將清理整改結果報同級財政部門,并在辦公場所的顯著位置公布《自查清理整改情況表》,各縣、市(區)財政局要及時將本級自查清理整改情況及《自查清理整改情況表》報市財政局。
通知還要求,各市財政局要加強業務指導,督促所轄縣、市(區)財政局和集中采購機構落實自查清理整改工作,并于2015年7月10日前將市本級和全市自查清理整改匯總情況及《自查清理整改情況表》報省財政廳。
根據隨通知下發的《自查清理整改情況表》,自查、清理、整改的內容包括涉及開展政府采購活動的13個重點問題:集中采購機構是否具有獨立法人資格;集中采購機構對外發布采購文件和信息公告的機構名稱;政府采購信息發布的指定媒體名稱;專家抽取方式(自動/人工);負責人工抽取專家的抽取機構/監督機構名稱;是否在法定程序外要求供應商新設登記、備案、加入會員、資格審核等程序,限制或阻止采購代理機構、供應商進入本地的政府采購市場;組織對評審活動進行現場監督的機構名稱;要求進場交易的社會中介采購代理機構需交納的費用名稱、收費標準和依據;是否要求社會中介采購代理機構對采購人代表、現場監督人員以評審費、監督費等形式支付勞務報酬;受理政府采購項目投訴的機構名稱及授權依據;作出政府采購違法違規行為處理處罰的機構名稱及授權依據;財政部門是否將法定的行政監管權授予或委托給其他機構行使、授予或委托監管權限的內容和被授予或委托監管權限的機構名稱等。
據了解,財政部2014年10月下發的《關于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開展政府采購活動有關問題的通知》指出,一些交易中心在建設過程中存在“管采不分”等問題,在開展政府采購工作業務時,也存在改變法定評審程序、干預評審結果、亂收費等現象,這些問題和現象違反了政府采購法的相關規定,為此,財政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等法律法規規定,明確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建設及開展政府采購工作業務的相關要求,以規范交易中心的政府采購活動,進一步加強政府采購監督管理。該文件強調,交易中心在政府采購活動中,不得改變政府采購當事人的法定權利義務,干預政府采購評審結果,進入交易中心的集采機構應保留獨立法人地位,財政部門不得違法將政采的監管職責交由其他機構行使。該文件還要求,交易中心要對照政府采購法律法規和本通知規定開展自查,對存在的問題進行清理和整改。各級財政部門要切實加強對交易中心政府采購活動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督促交易中心做好清理整改工作。財政部將組織專項檢查,對清理和整改不落實、不到位的單位予以通報。
(宗禾)
責任編輯:lil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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