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蹤政府采購合同公開“先行者”足跡
追蹤政府采購合同公開“先行者”足跡
《條例》實施后,多地相繼明確采購合同公開渠道,采購合同陸續公開,本報記者調查發現,合同公開過程中,公開方式各具“特色”,有待進一步規范
■ 本報記者 張靜遠
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條例》)首次提出要公開政府采購合同,這對政府采購的公開透明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也受到了各方的廣泛關注。近日,中國政府采購網“合同公告系統”正式上線運行,不少地方的政府采購網站也相繼推出政府采購合同公開欄目,政府采購合同首次明明白白地在公眾面前“亮相”。
面對首批“曬出”的政府采購合同,《中國政府采購報》記者調查發現,各方普遍肯定了合同公開的作用,但也希望在公開方式、公開內容等方面有更明確的規定。
“曬在哪兒”陸續明確
4月底,中國政府采購網政府采購合同公告系統正式上線。短短十多天,就有國家稅務局、文物出版社印刷廠、中國農業電影電視中心等中央預算單位在其中公布了近期完成的采購項目的合同。
在地方層面,記者了解到,云南、湖北、河南、廣西貴港、浙江嘉興、福建寧德等地也已經在當地政府采購官方網站上為政府采購合同辟出了專門的“曬臺”,采購人可在專欄中統一公布政府采購合同。其中,湖北省還專門就合同公開事宜發布《湖北省財政廳關于政府采購合同公告有關事項的通知》(鄂財函〔2015〕123號)規定了合同發布平臺、發布方法、時間節點等事宜。河南省在開出合同公告一欄的同時,還開出了履約驗收公告欄,將信息公開的步子邁得更大。
不過,除了專門的“曬合同”渠道,部分省市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在接受記者采訪時也表示,不會在當地政府采購網上專門開通合同公開專欄,而是將采購合同作為中標公告的附件,隨中標公告一并公開。某地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表示,這一做法一方面減輕了調整政府采購網絡系統的負擔,另一方面有利于敦促采購單位盡快在確定成交供應商后簽訂合同。
“曬出來”有利監督
記者查詢中國政府采購網政府采購合同公告系統發現,其中公開的信息除了合同名稱及編號、采購項目編號及名稱、采購人、供應商、合同金額、合同簽訂日期等內容,還可以追溯對應項目的采購中標、成交公告,下載合同全文等。業內人士指出,此舉使政府采購全過程中的各個重要節點基本實現了相互串聯,有機銜接,將政府采購全過程的主要信息形成較為完整的公開鏈條,方便政府采購的社會參與和公眾監督。
對于采購人“曬出”合同,貴州某地的惠普經銷商吳先生表示,缺乏政府采購經驗的供應商可能擔心公開合同的同時會公開一些不愿意讓競爭對手知道的信息。事實上,這些信息在唱標時已經顯露出來了,早就不是秘密了。而公開合同可以保護供應商利益,讓公眾對政府采購項目的各個環節信息相互對照,監督合同內容是否與招標文件一致,采購人與中標或成交供應商是否按照采購文件確定事項簽訂合同,避免采購人在合同簽訂階段提出不合理要求,并將其寫入合同,有效防止簽訂“陰陽合同”、虛假合同等現象。
“以前,雖然政府采購法要求公布政府采購結果,但并未要求公開政府采購合同。因此公眾、未中標或者未成交的供應商無法了解政府采購合同的全部內容,無法有效監督政府采購結果。實踐中,存在采購人與供應商通過變更合同逃避監管和監督的情況。”南開大學法學院教授何紅鋒認為,政府采購合同是不同政府采購方式的共同成果,同時,也是政府采購履約交付的依據和基礎,公開采購合同可大大提高政府采購信息透明度,強化公眾對政府采購的監督。
某科研機構政府采購負責人高女士告訴記者,公開采購合同是采購人的職責,此舉也將進一步促進采購人的工作,只要采購人依法采購,合同公開政策就不會對采購人單位有任何負面影響。
“曬什么”有待規范
隨著首批政府采購合同的“亮相”,各地在具體執行中存在的差異逐漸顯現,個別地方執行方式有待進一步規范。
記者調查發現,某省政府采購網上的合同公告內容非常有限,僅可看到項目名稱、編碼、中標(成交)供應商、金額、聯系人等信息,部分項目附件為合同部分內容的錄入,而并非合同原件掃描件,這些內容與中標公告內容幾乎無異。
對此,中華藝術宮運營部政府采購負責人許浩舟也提出他的疑問:合同公開哪些內容?是否應連同合同各個附件一并公開?如果規定不明確,一些采購人可能只會公布合同的通用條款,這將使得合同公開失去信息公開的意義。北京市觀韜律師事務所律師孟慶亮表示,采購人應在不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前提下,盡量公開完整的合同內容。
此外,某市財政局近日出臺新規,要求30萬元以上的貨物、服務項目,采購人應委托政府采購代理機構代理采購,進行網上公告。對此,孟慶亮指出,按照《條例》規定,政府采購合同都要公開。如當地政府采購的限額低于30萬,那這一規定將有違法之嫌。
針對如何界定國家秘密、商業秘密的問題,業內人士指出,國家秘密在涉密采購的項目審批之初就明確下來,實踐中問題相對較少,而商業秘密的范圍相對更有爭議。根據相關法律解釋,商業秘密是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此外,《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禁止侵犯商業秘密行為的若干規定》提出,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可包括訂立保密協議、建立保密制度及采取其他合理的保密措施。重光律師事務所律師廖曉陽告訴記者,合作中判斷對方信息是否為商業秘密有三個途徑:一是訂立保密協定。這一做法在采購代理中較為少見。二是從投標人方獲悉。在采購代理業務中具體體現為:在投標文件中將保密內容標注出來。三是通過其他項目或交流渠道知悉。
此外,對于部分省市要求將采購合同作為中標公告的附件,隨中標公告一并公開的做法,孟慶亮提醒,這意味著采購單位從確定成交供應商之日起,僅有兩天時間通知中標供應商、簽訂成交合同,否則采購人和代理機構將因違背《條例》規定,面臨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等處罰。這樣做有侵犯供應商合法權益之嫌。“依照政府采購法的規定,采、供雙方簽訂合同的時間節點是在中標、成交通知書發出之日起三十日內,該規定將這一時間節點抹掉,有違供應商的利益訴求。”孟慶亮說。
責任編輯:lil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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