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明確《條例》部分法律適用
財政部明確《條例》部分法律適用
同一供應商可以同時承擔項目的整體設計、規范編制和項目管理、監理、檢測等服務
本報訊 記者樂佳超報道 針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十八條的法律適用,財政部辦公廳日前發函明確,同一供應商可以同時承擔項目的整體設計、規范編制和項目管理、監理、檢測等服務。
該函件提出,為促進政府采購公平競爭,加強采購項目的實施監管,《條例》第十八條規定,“除單一來源采購項目外,為采購項目提供整體設計、規范編制或者項目管理、監理、檢測等服務的供應商,不得再參加該采購項目的其他采購活動。”其中,“其他采購活動”指為采購項目提供整體設計、規范編制和項目管理、監理、檢測等服務之外的采購活動。因此,同一供應商可以同時承擔項目的整體設計、規范編制和項目管理、監理、檢測等服務。
據記者了解,今年4月,某地的“區域衛生信息化項目監理”政府采購項目就因采購各方對《條例》第十八條第二款理解存在分歧而引發爭議。該項目評審過程中,一家投標供應商前期參與過該區域醫療衛生信息平臺總體規劃方案編制。對此,專家評審委員會認為,《條例》第十八條第二款中的“其他采購活動”,是指除該供應商已參加的該項目的采購活動外的同一項目的其他任何的采購活動。據此規定,該供應商不能參加區域醫療衛生信息平臺監理項目的投標,并取消了其投標資格。事后,該供應商向采購代理機構提出質疑,又因對代理機構組織的專家復評及質疑答復不滿,向當地財政局投訴。當地財政局經調查取證,并征求了律師及專家意見,認為該項目評審專家對《條例》第十八條第二款理解與立法本意不符,最終決定,投訴的供應商具備參加該“區域衛生信息化項目監理”項目的投標資格。該項目此前的中標、成交結果無效,應重新組織招投標工作。
“這就像一場考試,出題者如果與普通考生同場競技,肯定是不公平的,所以出題者不能作為考生參加這個考試。但是,由于出題者更了解試題,也更清楚怎樣的答案更符合出題本意,所以出題者作為判卷人更有利于這場考試結果的客觀公正。”業內人士指出,《條例》第十八條是對關聯供應商及存在利益沖突的供應商參加同一合同項目政府采購活動的限制性規定,是為體現政府采購法第三條對參加政府采購活動的供應商所做的原則性規定,即應遵守公平競爭原則。該條款的立法本意是:為采購項目提供整體設計、規范編制服務的供應商與其他供應商不是處于同等條件下的競爭,違反了公平競爭的原則。但是其中的“其他”,不應包括為該項目提供整體設計、規范編制或者項目管理、監理、檢測等服務內容。因此,做了前期規劃設計的供應商,再去做監理,反而更有利于整個項目合理按照當時設計的程序、流程去走。財政部通過公函的方式對《條例》中此條款的法律適用做了明確,能有效幫助政府采購各方人士更好地理解立法本意,避免相關爭議再次發生。
責任編輯:lyj
點擊排行
歡迎訂閱中國政府采購報
我國政府采購領域第一份“中”字頭的專業報紙——《中國政府采購報》已于2010年5月7日正式創刊!
《中國政府采購報》由中國財經報社主辦,作為財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購信息發布媒體,服務政府采購改革,支持政府采購事業,推動政府采購發展是國家和時代賦予《中國政府采購報》的重大使命。
《中國政府采購報》的前身是伴隨我國政府采購事業一路同行12年的《中國財經報?政府采購周刊》。《中國政府采購報》以專業的水準、豐富的資訊、及時的報道、權威的影響,與您一起把握和感受中國政府采購發展事業的脈搏與動向。
《中國政府采購報》為國際流行對開大報,精美彩色印刷;每周二、周五出版,每期8個版,全年訂價276元,每月定價23元,每季定價69元。零售每份3元。可以破月、破季訂閱。 可以破月、破季訂閱。
歡迎訂閱《中國政府采購報》!
訂閱方式:郵局訂閱(請到當地郵局直接訂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