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勵中央單位租賃使用新能源車
要聞發布
中央單位車輛租賃服務定點采購方案出爐
鼓勵中央單位租賃使用新能源車
■ 本報記者 吳敏
近日,中央國家機關政府采購中心發布了《關于2016年中央國家機關車輛租賃服務定點采購有關事宜的通知》。《通知》公布了2016年入圍車輛租賃服務定點供應商、確定了車輛租賃定點采購執行辦法,并且明確鼓勵各單位在進行車輛租賃時使用自主品牌和新能源車。
鼓勵租賃清潔能源車
據了解,中央國家機關各部門及其所屬各級中央預算單位(以下簡稱“各采購單位”)因工作需要須租賃車輛,且預算金額在50萬元(不含)以下的租賃項目,均應按《通知》規定實施車輛租賃服務定點采購。其中,駐京外各采購單位可擇優選擇是否屬地化采購。
中央國家機關政府采購中心在2015年12月對中央國家機關車輛租賃定點采購進行了招標。入圍車輛租賃服務定點供應商包括:汽車租賃企業(京內,9座以下)50家、汽車租賃企業(京外,9座以下)15家、包車服務企業(京內,9座以上)11家。定點供應商將按照《車輛租賃定點采購合同》的規定為各采購單位提供租賃或包車服務。
本次招標確定的車輛租賃定點供應商資格有效期是自合同生效起至2016年12月31日。在此期間,各采購單位可開展合同期限最長不超過1年的汽車租賃業務和包車服務業務。如合同履約截止期超過2016年12月31日的,應在合同中注明:2017年起,政策規定有變化的,應按新規定執行。
此次《通知》公布了2016年入圍車輛租賃定點供應商,還對汽車租賃的排量、價格、能源、加油等有明確的規定。汽車租賃應符合現行的公務車輛配備標準,租賃轎車車價不應超過18萬元、排量不應超過1.8L(含增壓)。各采購單位進行車輛租賃及包車服務時,應選擇國產汽車,不應選擇各類進口汽車。汽車租賃合同和包車服務合同最長有效期均不應超過1年。對于一般外事用車和領導干部替換用車租賃,供應商在填報驗收單時注明租用車輛用途,如外事用車、領導干部用車等。鼓勵各采購單位租賃各類自主品牌及新能源車輛;鼓勵各采購單位租用LPG、LNG等清潔能源客車包車服務。
租賃程序嚴格而明確
《通知》明確了2016年車輛租賃服務采購的程序。各采購單位在車輛租賃服務采購前,應首先明確采購需求的必要性,保證采購預算來源符合要求,并事先熟悉采購程序,提出合理的采購需求。
各采購單位應根據采購預算及采購需求,使用車輛租賃業務平臺電子反拍以及網上隨機抽取系統,采取直接選用、電子反拍或隨機抽選競價等實施方式進行租賃服務采購。如果單次或批量采購金額不超過2萬元的,各采購單位可自行查詢并選擇定點供應商,并及時申明執行中央政府集中采購,以投標價格為上限就價格、服務等進行洽商;也可進行電子反拍或隨機抽選競價。如果單次或批量采購金額在2萬元(不含)至50萬元(不含)的,各采購單位應登錄系統,錄入明確的租賃需求,發起電子反拍采購;也可以通過在線隨機抽選系統抽取3家及以上供應商,自行組織供應商線下報價。
采取電子反拍的采購單位登錄后進入電子反拍頁面,按照網頁格式要求準確、合理填寫采購需求并提交,經審核后發起電子反拍。依據電子反拍規則結束反拍后,系統自行選定有效報價最低的成交供應商,并發布成交公告。各采購單位未在電子反拍中載明的需求,不應作為反拍結束后拒絕成交的依據;國采中心也將供應商應仔細閱讀電子反拍需求,報價即視同完全響應采購需求,避免在反拍結束后以各種理由拒絕或拖延成交。
采用隨機抽選競價的,各采購單位應通過隨機抽選系統在線抽選3家以上定點供應商,其中第二步通過隨機產生的定點供應商應不少于1家。各采購單位應將確定的采購需求在統一時間段以書面形式遞送給所選供應商。各采購單位應按照“符合采購需求,質量服務同等,價格最低”的方法,或采購需求中事先公開確定的其他評審方法確定成交供應商。各采購單位應就租賃項目成立3人以上單數的采購小組,具體組織實施隨機抽選競價采購,采購小組成員由各采購單位自行確定。如需聘請專家,可委托國采中心在財政部政府采購專家庫中隨機抽取。各采購單位應就采購活動如實準確填寫《車輛租賃定點采購情況表》,應包含采購項目實施情況、評審程序、評審意見,并加蓋采購單位公章。完成競價采購活動后,采購人應及時在線上傳采購需求表、采購情況表、報價材料電子版(掃描件)、在線抽取記錄等相關材料,并在線選擇擬成交供應商,系統將提示供應商按要求或約定填報電子驗收單。
審核電子驗收單在整個采購程序中是重要的一個環節。電子驗收單是由成交供應商在中央政府采購網填報、記錄主要采購內容的電子單據,作為各采購單位執行車輛定點租賃、合同簽署及后續費用支付的憑證之一,經國采中心系統審核后報銷入賬。系統審核規則如下:單次或批量采購預算不超過2萬元的租賃項目,采購單位直接選用定點租賃企業的,租賃服務完成后,各采購單位應要求成交供應商填報電子驗收單,系統即按相關規定予以審核。采購單位采用電子反拍方式的,采購完成后,各采購單位應要求成交供應商在車輛租賃業務平臺電子反拍業務模塊直接打印電子驗收單,驗收單無須審核。各采購單位選擇隨機抽選競價的,所抽取項目組織實施完成后,應在隨機抽選項目中選擇擬成交供應商,并掃描上傳相關材料,由成交供應商適時填報驗收單工作(全部金額或分期支付的部分金額)。系統將依據上傳材料,對電子驗收單予以審核。驗收單不予通過的情況包括采購需求或程序違反相關政策及本通知規定的;參與報價或預成交的供應商未按入圍分包權限提供服務、參與反拍或競價的;隨機抽選競價項目須備案的各材料信息不全、不一致或未有效簽署的;未有效執行“符合采購需求,質量服務同等,價格最低”的方法或事先確定的其他評審方法的; 不符合本通知規定的其他情形的。
對于直接選用供應商的租賃項目,由各采購單位自行商定是否簽署合同,并應在租賃服務結束后再由供應商填報驗收單。對于隨機抽選競價項目,如因分批付款的需要,可由成交供應商分批次填報電子驗收單。合同文本格式由雙方依據行業管理規定約定;合同期限應與采購需求一致。采購單位和供應商應在打印的電子驗收單上簽字蓋章,第1聯作為集中采購憑證由各采購單位留存,第2聯由供應商留存。各采購單位可登錄中央政府采購網首頁,在核查驗收單區域,輸入驗收單號和驗收單金額,查詢核對該驗收單真偽。
最后就是結算環節。各采購單位應按雙方協商確定的結算方式、批次及時地向定點供應商支付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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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il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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