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第二批取消152項中央指定地方實施行政審批事項
國務院第二批取消152項中央指定地方實施行政審批事項
經李克強總理簽批,國務院日前印發《關于第二批取消152項中央指定地方實施行政審批事項的決定》,決定再取消一批中央指定地方實施行政審批事項。
本次取消的事項,依據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設定的有65項;依據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設定的有87項,涉及33個部門。這些取消的事項主要有以下特點:一是與投資、生產經營、促進就業等相關的審批事項有87項。取消這些事項,有利于縮短投資審批周期、減少環節,給企業松綁,激發市場活力。二是多數由省、市、縣三級實施,量大面廣,與人民群眾聯系密切。取消這些事項,有利于推動地方開展工作,方便群眾辦事。三是由地方實施“初審”和“預審”的有53項,取消后能進一步理順國務院部門和地方審批事項的責權關系,明確各自的法律責任,減少管理層級,提高效率。
經過兩輪清理,已完成2015年政府工作報告中提出的取消和下放行政審批事項200項以上的任務。同時,以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等形式設定的面向公民、法人和社會組織的審批事項已全部清理完畢。決定要求,今后行政許可只能依據行政許可法的規定設定。
責任編輯:LI 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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