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標準化為代理機構導航
本報記者 田冬梅
日前,江西省接連出臺《江西省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行為規范》(以下簡稱《行為規范》)和《江西省政府采購程序規范》(以下簡稱《程序規范》),分別對代理機構從事政府采購業務的流程、收費標準、內部控制以及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詢價、單一來源5種采購方式的程序作出明確規定,建立了標準化的政府采購流程,減少了因程序不到位而產生的流標、廢標、投訴等情況的發生,將代理機構帶上標準化操作和執行的軌道。
“自2006年實行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制度以來,我省的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市場蓬勃發展。然而,隨著代理機構市場競爭日趨激烈,政府采購代理招標活動中存在的問題逐漸暴露,如何規范代理機構市場,確保代理業務有序、合規操作顯得尤為迫切。”江西省政府采購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主任曹銀發告訴記者,在這種背景下,必須讓代理機構在規范的軌道上運行,這也符合當前我國對政府采購提出的標準化、精細化、科學化管理的要求。
著手細節彌補不足
“隨著采購規模的逐年擴大,政府采購活動中出現了許多具體問題,但《政府采購法》等上位法對于實踐中的細節問題并未作出明確規定。”曹銀發舉例道,如采用公開招標失敗后如何處理、更改采購方式的條件、詢價供應商的征集方式等操作細節,上位法中都缺乏明晰的流程規范,而江西省在以前的采購實踐中也多半是“頭痛醫頭,腳痛醫腳”,并沒有形成系統的標準化模本。
通過對江西省多年政府采購實踐中發現的細節問題進行記錄、解決、整合,結合當前政府采購標準化、精細化、科學化管理的大趨勢,江西省首次從規范代理機構的代理行為入手,建立標準化的政府采購流程。
“在建立標準化流程的過程中,我們始終兼顧原則性與靈活性。”蓸銀發進一步解釋道,原則性主要凸顯上位法,即地方的標準化流程必須依據上位法的相關規定進行,不能出現帶有沖突性的標準;而靈活性則主要體現地方特色,即標準要結合江西的特殊情況,靈活把握。在這兩項原則的指導下,江西省將以前“頭痛醫頭,腳痛醫腳”的各種治療之法用文件的形式予以固定,形成了全省統一標準化操作規范。
通過對江西省多年政府采購實踐中發現的細節問題進行記錄、解決、整合,結合當前政府采購標準化、精細化、科學化管理的大趨勢,江西省首次從規范代理機構的代理行為入手,建立標準化的政府采購流程。
“在建立標準化流程的過程中,我們始終兼顧原則性與靈活性。”曹銀發進一步解釋道,原則性主要凸顯上位法,即地方的標準化流程必須依據上位法的相關規定進行,不能出現帶有沖突性的標準;而靈活性則主要體現地方特色,即標準要結合江西的特殊情況,靈活把握。在這兩項原則的指導下,江西省將以前“頭痛醫頭,腳痛醫腳”的各種治療之法用文件的形式予以固定,形成了全省統一的標準化操作規范。
擺問題——半年與半個月
“規范的出臺,從最初的調研、討論到文本的完善等歷時半年多。”回顧規范的誕生過程,曹銀發告訴記者,在最初對這么多年江西省政府采購實踐中遇到的問題進行梳理時,省采購辦、市縣采購辦以及代理機構等各相關方,閉門研究了半個月,將實踐中遇到的問題一一擺出,并逐個排查,對需要規范和細化的問題以及解決方案進行更為詳細的探討。
“標準化規范要推向全省,勢必要聽取市縣的相關意見和建議,以確保規范能夠真正有助于解決我省實踐中遇到的問題。”對于標準化規范的建立,曹銀發表示標準化不是口號,要本著發現問題、解決問題的認真態度著手。如針對實踐操作中,部分采購人或代理機構為了達到特定的目的,采取設置不合理的招標門檻等方式規避公開招標的行為,在《程序規范》中就要求公開招標的項目兩次不成立,且經過專家論證招標文件無排他性、傾向性資格條款和技術條款,才能申請變更采購方式;如采用競爭性談判、詢價方式采購的,要求不得由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指定供應商,必須發布公告征集供應商。
“通過政府采購程序的規范,實現了政府采購招標程序統一化、標準化,建立了采購行為的監管與考核的標準,規范了政府采購市場,提高了政府采購質量和效率。”對于這項規范制度的執行效果,曹銀發略帶興奮地強調道。
同時,曹銀發還表示,在對程序、代理行為進行標準化規范之后,江西省還將陸續出臺采購代理機構考核辦法以及采購代理機構暫行管理辦法,對于標準化程序的執行效果進行全程跟蹤,并對未能有效執行的代理機構進行嚴格處罰,確保標準化的有效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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