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大常委會分組審議野生動物保護法修訂草案
全國人大常委會分組審議野生動物保護法修訂草案
昨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分組審議野生動物保護法修訂草案,野生動物資源的利用問題引起委員們的關注。有委員認為,草案不應提出“利用野生動物資源”概念,“利用”與“保護”相悖,不符合立法初衷;也有委員提出,“該使用的時候就要使用”,比如虎園中自然死亡的老虎,可以走國家中藥材利用的渠道。
新京報首席記者 王姝
建議刪除“規范野生動物資源利用”表述
草案總則第一條規定:為了保護野生動物,拯救珍貴、瀕危野生動物,規范野生動物資源利用,維護生物多樣性和生態平衡,推進生態文明建設,制定本法。
對此,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閆小培、傅瑩都提出,上述條款的“規范野生動物資源利用”表述應刪除。
閆小培表示,草案總則第一條是野生動物保護法的立法目的,“在立法目的中加入野生動物的利用,很容易使公眾誤解為保護是為了利用,并且保護和利用同時出現在一條中存在一定的不和諧”。
“我附議一下閆小培委員的意見”,傅瑩說,野生動物保護法的重點是要保護野生動物,而“利用野生動物資源”本身與“保護”相悖,“另外這個‘利用’實際上是極少的情況,放在總則里面太突出,建議刪掉”。
傅瑩表示,總則后還有條款對利用野生動物問題作出了具體規定,“但其中的規定太空、太虛,空間太大了”。
其所指的條款規定:利用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不違反公序良俗。
傅瑩認為,上述“不違反公序良俗”的表述,實際上很難界定。她建議,對“利用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制定嚴格的審批程序、局限在具體領域,“不要把這個口子開得太大”。
“該使用的時候我們就要使用”
草案規定“對人工繁育技術成熟穩定的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經科學論證,納入國務院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制定的允許利用人工繁育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對列入名錄的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可以憑人工繁育許可證,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核驗的年度生產數量直接取得專用標識,憑專用標識出售和利用,保證可追溯”。
對于上述條款,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李飛說,“我到過牡丹江市開辦的一個亞洲最大的貓科繁育基地,人工繁育了大量老虎,技術已非常成熟”,不過該基地不少已經死亡的老虎長期凍在冰箱里,十幾年沒有使用,每年保管費用達百萬元,“我想應該利用起來(基地中已經死亡的老虎),現在中醫利用虎骨只能搞替代,肯定達不到療效。”
“關于虎園死虎尸體存放問題,我也去看過,虎園負擔很重”,委員叢斌也表示,“我問過一個地方林業主管部門,他們的說法是,死虎尸體不能利用,否則就放開了一個口子,活老虎的安全就沒了保證”。他認為,應該制定相關制度,對自然死亡的人工繁殖重點野生動物的利用問題作出規定,“人的非正常死亡,要查明死因,法醫要鑒定,對虎園的老虎能不能這樣保護?自然死亡的老虎可以走國家中藥材利用的渠道,如果老虎遇到故意傷害致死的,就可以啟動司法鑒定”。
老虎“野外種群、人工種群都應保護”
對于上述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利用條款,也有委員持不同看法。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陳竺強調,“對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商業利用問題,還是要非常慎重,特別是國內外高度關注的那些物種,像老虎。現在中國華南虎已經基本絕跡,東北虎也已經很少,在這種情況下把老虎通過人工飼養引入藥物生產,甚至引入食物鏈,形象非常不好”。他說,“我們的食物來源非常豐富,虎骨藥用價值也是有限。有些來自動物,具有較明確藥用價值的天然產物也可以人工合成,比如麝香、熊膽中的一些成分”。
委員周天鴻也表示,草案采用了人工種群和野外種群區別管理的原則,“但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必須注明清楚哪一種動物只保護野外種群,比如梅花鹿;哪種動物既保護野外種群,還要保護人工種群,比如說老虎”。他強調,對于野外種群、人工種群,目前沒有生物學上的鑒定分別,因此監管就應更加嚴格,“否則借人工種群的名義而捕獵野生動物的現象也會出現”。
應規范管理合法放生禁止隨意放生
據新華社電 27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次會議分組審議了野生動物保護法修訂草案二審稿。全國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表示,應規范管理合法放生、禁止隨意放生。
閆小培委員說,動物的放生行為應該是一種嚴格的、科學的、專業的活動,而不應該成為一種隨意的、大眾的、作秀的活動。此外,個人或團體組織的大量野生動物放生活動,會促使販賣野生動物的活動更加猖獗。一些委員建議增加禁止不規范放生規定的同時,增加相應的處罰規定。閆小培表示,放生應該由野生生物保護專業機構實施,并且對放生的生態影響進行評估。
責任編輯:LI 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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